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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的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1 10:42:21 0人浏览

导读:

收养需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当事人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规定的手续的,是事实收养。什么是事实收养呢?构成事实收养需具备哪些条件呢?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那么事实收养的特征?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事实收养的特征
  •   核心内容:事实收养是怎样的?为什么会出现事实收养这种情况?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事实收养的特征以及根本原因。

      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产生事实收养问题的原因,除了收养法不承认其合法性的法律上的原因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实收养人缺乏对收养关系的法律认识。

      有把收养登记或者公证作为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定程序,仍...

  •   事实收养的特征及原因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2、收养孤儿。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产生事实收养问题的原因,除了收养法不承认其合法性的法律上的原因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事实收养人缺乏对收养关系的法律认识,没有把收养登记或者公证作为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定程序,仍然将收养行为当作传统习惯方式来对待;或者认为法律上是否承认其合法性也没多大关系,反正双方相安无事,也不会妨碍他人,不会承担什么...

  •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1、收养弃婴。2、收养孤儿。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产生事实收养问题的原因,除了收养法不承认其合法性的法律上的原因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事实收养人缺乏对收养关系的法律认识,没有把收养登记或者公证作为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定程序,仍然将收养行为当作传统习惯方式来对待;或者认为法律上是否承认其合法性也没多大关系,反正双方相安无事,也不会妨碍他人,不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二是管理服务不...

  •   核心内容:事实收养是怎样的?为什么会出现事实收养这种情况?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事实收养的特征以及根本原因。

      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产生事实收养问题的原因,除了收养法不承认其合法性的法律上的原因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实收养人缺乏对收养关系的法律认识。

      有把收养登记或者公证作为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定程序,仍...

  •   核心内容: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相关的手续。事实收养关系是双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收养手续的但符合条件所形成的。事实收养根据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事实收养行为的处理。

      事实收养行为的处理:

      一、收养人无子女、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符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条件,捡拾证明不齐全的,请收养人办理以下手续:

      1、由收养人到户籍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2、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

      3、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有关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时查验:

      1、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2、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

      收养人持《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   ◆◆基本案情

      1996年9月,刘某的父母在车祸中丧生,当时刘某十三岁。刘某的小姨宋某本来已有一个儿子,但得知此事后毅然将刘某带回自己家中抚养,双方以母子相称。因是亲戚关系又不懂法,宋某就未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刘某的户口也一直未转到宋某一起。2008年刘某与陈某结婚,一年后刘某因病住院,手术中发生医疗事故死亡。事后,医院支付刘某死亡赔偿金30万余元,陈某认为宋某和刘某未办理收养登记,宋某无权继承。宋某不服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刘某的死亡赔偿金。法院最终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律师评析

      1992年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可参照下列凭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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