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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权属变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5 11:08:59 0人浏览

导读:

土地权属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那么什么是土地权属变更?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什么是土地权属变更
  •   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及其他物权设定登记以外的登记,包括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等。

      土地权属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经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集体和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经营承包权受法律保护。

  •   土地权属就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等所有土地权利的归属称呼。而土地所有权作为其中的一种,也是可以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什么是土地权属,土地所有权有哪些分类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一、什么是土地权属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和他项权利。

      土地权属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制度和土地的使用权制度。

      现行土地制度,是指涉及土地权属法律制度以及土地权属流通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这里所说土地权属不仅指土地的所有权制度,还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制度;相应地,土地权属的流通制度也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流通制度。

      除此之外,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国家还制定了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

  • 关于在什么情况下宅基地可以变更,我的解答如下:

    中国社会中,农村宅基地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土地,如今宅基地变得更加的值钱。那么宅基地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呢。

    宅基地变更的情形主要有:

    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第二、房屋坐落变更;

    第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第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之就是一句话,有变化的,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宅基地证变更,以便符合实际情况,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关于在什么情况下宅基地可以变更,我的解答如下:

    中国社会中,农村宅基地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土地,如今宅基地变得更加的值钱。那么宅基地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呢。

    宅基地变更的情形主要有:

    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第二、房屋坐落变更;

    第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第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之就是一句话,有变化的,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宅基地证变更,以便符合实际情况,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之后,单位、集体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发生权属转移或用途改变而办理的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

  •   我们知道当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时,是需要办理手续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讲解一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流程。

      1.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2.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3.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4.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5.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6.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7.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8.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

  • 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程序如下:

    1、以书面形式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申请;

    2、提交需要的材料,如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变更的材料等;

    3、审核材料;

    4、符合登记条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我们都知道,土地是宝贵的财富,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的事情,因此,我们应该了解一下有关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知识,比如我国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我国土地使用权新政策解读是怎样的?一、我国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取得方式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首先,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指的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相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该土地归其使用,或者无偿交付该土地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此种方式下的土地使用权即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系一种无偿的政府行政配置方式,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因而,划拨用地的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未经批准,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实践操作中,可参照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来对划拨土地范围进行一个细化。2、出让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取得的一种国有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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