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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雇佣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1 15:46:02 0人浏览

导读:

雇佣关系的当事人分为受雇人和雇佣人,由雇佣人聘请受雇人,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其所需的相应劳务活动,雇佣人支付与受雇人劳动等价的报酬,从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多关于如何认定雇佣关系,请继续阅读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如何认定雇佣关系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冯倩律师。

      法院在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主要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方面考虑:

      一、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

      二、从实质要件上又从三个角度去考虑。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

      最后,要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雇佣关系的认定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有:第一,雇佣契约,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间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其目的在于提供劳务,以劳务本身为标的,但不对劳务产生的结果负责。第二,承揽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按工作给付报酬之契约。承揽是以劳务发生结果为目的,因此承揽人虽负担提供劳务的义务,是直接为承揽契约的目的,劳务不过是发生承揽结果的手段。加工承揽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关系。雇佣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第三,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在雇佣关系中,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雇工用于交换的是“劳动力”。因此,不管雇主与雇工是否存...

  • 事实上的雇佣关系的确定为:根据实际分为双务、有偿或非要式雇佣关系。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确认中,实质要件上看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一、基本案情: 2009年4月,王某与该村村委会达成协议,约定由王某负责清理村内公共设施垃圾,每天36元,年底结算。期间,王某经人介绍,临时用自己的马车为同村的李某清运猪场垃圾,双方口头约定以每车15元支付报酬。不料,2009年4月29日下午,王某在清运猪场垃圾的过程中被自己驾驶的马车碾轧,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子女分别以王某从事村里面的雇佣劳动以及受李某雇佣干活为由将二者告上法院,诉求各项损失21.5万余元。 二、审理结果及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受雇于村委会,双方已明确约定职责范围为为村内公共设施清理垃圾,而王某清理李某猪场垃圾的行为系非履行职务行为,故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王某为被告李某清理猪场垃圾的过程中,王某以自己的劳务及自备工具完成清理垃圾工作,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
  •   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作为被雇佣人很有可能会驾驶雇主的机动车外出办公。而要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此时首先需要对事故责任作出划分,然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处理。那么雇佣关系要怎么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雇佣关系交通事故责任要怎么划分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34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5条前段规定,个人...

  •   现在劳动力市场在不断发展进步,不仅有劳动关系,还有劳务关系以及雇佣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每一种关系都是需要经过认定的,那么什么时候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法律快车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领域,劳动力市场越发展,劳动关系问题越重要。

      二、什么是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冯倩律师。

      法院在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主要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方面考虑:

      一、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

      二、从实质要件上又从三个角度去考虑。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

      最后,要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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