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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事通信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5 08:37:26 0人浏览

导读: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中国刑法的罪名之一,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那么破坏军事通信罪?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破坏军事通信罪
  • 正文:【案情】 2003年9月28日零时许,唐新荣在河南省新乡市和平路共产主义大桥南东河堤用钢锯、钳子将中国人民解放军71521部队在此铺设已断开的通信电缆割成小截,盗走120米,价值7500元,随后,在大桥南引桥西边,将市政设施管理处正在铺设的路灯电缆割断盗走40米,价值980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新荣因犯破坏军事通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唐新荣的犯罪事实和行为应定何罪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唐新荣的犯罪行为应定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唐新荣的行为符合破坏军事通信罪的主观要件,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其主观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割断电缆的行为,侵犯了部...
  •   根据刑法第369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通信罪应该怎么认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破坏武器装备军事通信罪的认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通信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等以特定目标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仅仅限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而其他犯罪的对象为普通的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

      2.本罪与以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之间可能产生想象竞合关系。即行为人以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事通信手段的,其行为除构成本罪外,还触犯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   作为国家重要通信基础设施,一旦挖断光缆,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施工人员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那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1)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2)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3)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

  •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   日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唐某某因犯破坏军事通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详情:

      2003 年9月28日零时许,在新乡市和平路共产主义大桥南东河堤用钢锯、钳子将中国人民解放军71521部队在此铺设已断开的通信电缆割成小截,盗走120米,价值7500元,随后,在大桥南引桥西边,将市政设施管理处正在铺设的路灯电缆割断盗走40米,价值980元。

      意见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和行为应定何罪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行为应定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符合破坏军事通信罪的主观要件,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其主观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割断电缆的行为,...

  • 【案情】 2003 年9月28日零时许,唐新荣在河南省新乡市和平路共产主义大桥南东河堤用钢锯、钳子将中国人民解放军71521部队在此铺设已断开的通信电缆割成小截,盗 走120米,价值7500元,随后,在大桥南引桥西边,将市政设施管理处正在铺设的路灯电缆割断盗走40米,价值980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新荣因犯破坏军事通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唐新荣的犯罪事实和行为应定何罪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唐新荣的犯罪行为应定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唐新荣的行为符合破坏军事 通信罪的主观要件,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其主观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割断电缆的行为,侵犯了部...
  •   生活中破坏通信的行为除了市民因为各种原因对通信基础设施的恶意破坏外,运营商之间的因恶性竞争导致的恶意破坏也时有发生,那破坏通信罪如何认定?破坏通信罪如何处罚?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破坏通信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讯器材的案件 (如偷割电话线、通讯电缆等)时有发生。如果窃取的是库存的或者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讯器材,只能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讯方面的这样就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的罪名。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1月 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

  •   一、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以贪利、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国防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违反国防法律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损害部队战斗力,削弱国防能力,危害国防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一是武器装备,它是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冷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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