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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物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2 17:33:18 0人浏览

导读:

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是私人财产还是公共财产,都是收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的。但有些人往往就会知法犯法,故意去损害、破坏公共财物。如果损失造成一定的数额时,当事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那么,破坏公物罪?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破坏公物罪
  • 正文:【案情】 2003年9月28日零时许,唐新荣在河南省新乡市和平路共产主义大桥南东河堤用钢锯、钳子将中国人民解放军71521部队在此铺设已断开的通信电缆割成小截,盗走120米,价值7500元,随后,在大桥南引桥西边,将市政设施管理处正在铺设的路灯电缆割断盗走40米,价值980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新荣因犯破坏军事通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唐新荣的犯罪事实和行为应定何罪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唐新荣的犯罪行为应定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唐新荣的行为符合破坏军事通信罪的主观要件,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其主观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割断电缆的行为,侵犯了部...
  •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包括用来发电、供电的公共设备,如电厂、变压器、输电设备等。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毁坏、拆卸、割断等等。行为人实施上述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才能构成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犯罪的动机多是为了贪图钱财。

  • 【案情】 2003 年9月28日零时许,唐新荣在河南省新乡市和平路共产主义大桥南东河堤用钢锯、钳子将中国人民解放军71521部队在此铺设已断开的通信电缆割成小截,盗 走120米,价值7500元,随后,在大桥南引桥西边,将市政设施管理处正在铺设的路灯电缆割断盗走40米,价值980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新荣因犯破坏军事通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唐新荣的犯罪事实和行为应定何罪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唐新荣的犯罪行为应定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唐新荣的行为符合破坏军事 通信罪的主观要件,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其主观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割断电缆的行为,侵犯了部...
  •   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有什么区别?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

      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有哪些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 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交通设施,通过破坏这些交通设施来达到引起火车、汽车等交 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则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过破坏交通工具本身,来 引起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由于交通设备与交通工具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破坏交通设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而且这种 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样,破坏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设备被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是定破坏交通设施罪,还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要视行 为的直接指向而定...

  • 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既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正文: 日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唐新荣因犯破坏军事通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3年9月28日零时许,在新乡市和平路军事主义大桥南东河堤用钢锯、钳子将中国人民军事71521部队在此铺设已断开的通信电缆割成小截,盗走120 米,价值7500元,随后,在大桥南引桥西边,将市政设施管理处正在铺设的路灯电缆割断盗走40米,价值980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唐新荣的犯罪事实和行为应定何罪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唐新荣的犯罪行为应定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唐新荣的行为符合破坏军事通信罪的主观要件,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其主观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割断电缆的行为,侵犯了部队军事通信利益,故构成破坏军事...
  •   日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唐某某因犯破坏军事通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详情:

      2003 年9月28日零时许,在新乡市和平路共产主义大桥南东河堤用钢锯、钳子将中国人民解放军71521部队在此铺设已断开的通信电缆割成小截,盗走120米,价值7500元,随后,在大桥南引桥西边,将市政设施管理处正在铺设的路灯电缆割断盗走40米,价值980元。

      意见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和行为应定何罪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行为应定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符合破坏军事通信罪的主观要件,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其主观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割断电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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