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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仲裁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3 09:10:46 0人浏览

导读:

加工承揽合同必备的条款主要包括质量条款、原材料的提供和使用条款、验收标准和方法条款、承揽方的义务规定条款和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条款,那么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仲裁案?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仲裁案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A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张经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薛纪孚、委托代理人付国强、常志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方仲、乔聪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5年8月18日,B厂(乙方)与A公司(甲方)签订一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微晶玻璃花岗岩渣料,每月150-180吨,甲方供应配合原料,配料与渣料的比例不少于1.3:1,每吨渣料加工费600元,合同期为两年;乙方按技术要求混料、熔化、澄清、淬粒;渣料无异物、无铁染、粒度不大于1.5公分;包装无裂缝、标志清楚明显,按规定时间供货。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之任何一条,付对方总加工费用的5%违约金。该合同签定后,双方均...

  • 加工承揽合同必备的条款有哪些?加工承揽合同必备的条款主要包括质量条款、原材料的提供和使用条款、验收标准和方法条款、承揽方的义务规定条款和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条款,下面在这里详细介绍。1、明确合同中的质量条款明确合同是否有质量条款,质量条款是否完善。如果确定定做物的质量技术标准采用统一标准的,要明确是否写明其名称、代号或编号;如果凭说明书确定定作物的质量技术标准的,要明确说明书中有无辅以图样、照片、设计图、分析表和各种数据以说明定做物的构造、用料、性能和使用等;如果是凭样品确定定作物的质量技术标准的,要明确封存样品是否当面进行,双方当事人是否亲自签名贴封,合同中是否注明以样品质量为准。2、明确原材料的提供和使用条款首先,明确合同中有无原材料的提供条款,由谁提供。其次,明确原材料的规格、质量、数量等问题有无规定。如果是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明确是否规定在使用前原材料必须经定作方检验才能使用;是否...
  • 加工承揽合同必备的条款有哪些?加工承揽合同必备的条款主要包括质量条款、原材料的提供和使用条款、验收标准和方法条款、承揽方的义务规定条款和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条款,下面在这里详细介绍。1、明确合同中的质量条款明确合同是否有质量条款,质量条款是否完善。如果确定定做物的质量技术标准采用统一标准的,要明确是否写明其名称、代号或编号;如果凭说明书确定定作物的质量技术标准的,要明确说明书中有无辅以图样、照片、设计图、分析表和各种数据以说明定做物的构造、用料、性能和使用等;如果是凭样品确定定作物的质量技术标准的,要明确封存样品是否当面进行,双方当事人是否亲自签名贴封,合同中是否注明以样品质量为准。2、明确原材料的提供和使用条款首先,明确合同中有无原材料的提供条款,由谁提供。其次,明确原材料的规格、质量、数量等问题有无规定。如果是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明确是否规定在使用前原材料必须经定作方检验才能使用;是否...
  •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当事人欲打官司时,应当向哪一家法院起诉,是其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就可能因为管辖问题引发不必要的周折。8月23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一起因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引发的管辖权争议终于尘埃落定,法院裁定驳回了被告河北省鹿泉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03年1月1日,海安县某某机械总厂与河北省鹿泉市某水泥有限公司订立《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机械厂为水泥公司生产规格为Φ3.2m×14m的高细磨一台,总价款为312万元。合同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中载明,出卖人对制造质量负责,买受人对工艺、使用负责。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买受人厂内。合同中加注有“配置详见合同附件”的字样。双方在作为合同附件的《MB32140水泥磨的订货要求》中约定:磨机的...

  • 原告:某塑料厂

    被告:某塑料模具厂

    某塑料厂与某塑料模具厂于1985年1月20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由塑料模具厂为塑料厂加工多层塑化模具一套,材料加工费21000元,同年2月底完成。塑料厂并允诺另付塑料模具厂帐外“加快费”3000元。

    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塑料厂分别于1985年2月2日和2月13日,将材料加工费21000元全部汇付塑料模具厂。但塑料模具厂4月15日才加工完毕,经验收,因模具有裂痕,由塑料模具厂另行加工一台同型模具,5月5日交货验收。5月3日塑料厂验收时,发现塑料模具厂并未做同型模具,仅对原模具进行了部分修补,质量仍不合格。5月13日,双方再次商订,由塑料模具厂继续修理模具,5月底完工验收,质量为正常使用不低于一年时间,并退还塑料厂加工费4000元。塑料模具厂除按约定退还4000元外,再次误期于10月7日将模具送至塑料厂。经双方试车检验,模具跑料严重,...

  •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同时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在民事诉讼程序法上,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以交货地为履行地,而加工承揽合同则以加工行为地为履行地;买卖合同不以货物生产地为履行地,而加工承揽合同则不以是交货地为履行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同时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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