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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单位为合伙公司,为合伙企业投资人分配利润应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解答】
关于合伙人利润分配的税务处理,主要按以下政策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
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不一样。从法律概念和性质上看,合伙企业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因为合伙企业是企业,所以须强调其组织性。而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是一种法律行为,强调的是合伙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即契约性。
合伙企业必须有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合伙协议,无合伙协议或协议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合伙企业以民法通则上的“个人合伙”处理。而个人合伙的产生决定于合伙事实,只要能证明合伙事实存在,合伙关系成立。口头协议的效力也得到承认;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或提供技术性劳动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从合伙目的看,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 入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里需要注意,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伙,需要区分两种情况:首先,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的,到期可以退伙。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其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我国合伙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
其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其次,他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伙企业解散时要像法人一样进行清算。在法律适用上合伙企业主要是使用《合伙企业法》用《民法通则》作为补充。
而个人合伙不必符合以上要求。只需合伙人之间有合伙和议并进行实物或劳务等出资即可。且主要是规定于《民法通则》之中。
除此之外,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无本质区别。对合伙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的要求
出资方式是合伙人投入企业的资本的具体形式。合伙人成份的复杂性决定他们对企业投资方式的多样性,为了鼓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为合伙企业的设立创造好的外部环境,国家对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也不加限制,允许合伙人以资金以外的多种资产进行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这一规定说明,合伙人用以向合伙企业出资的可以是以下财产或权利:
一、货币。货币是商品交换的一般等价物,用货币可以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必要条件,因而货币出资是合伙企业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货币出资不同于其他出资,它可以构成合伙企业资本金的全部。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或支配的资金。
二、实物。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实际物品,以实物出资即以企业经营所需的各种物品进行出资。实物出资的范围比较广...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在解散清算时其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但特殊情况时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担任。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合伙企业清算人怎么确认的相关内容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一、合伙企业清算人怎么确认1、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
3、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与合伙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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