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综合>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3 17:10:38 0人浏览

导读:

女职工生育待遇: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其他。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
  • 一是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二是女职工怀孕8周(含8周)以下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含16周)以下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   女职工生育待遇就是女员工在生育小孩期间所享受到的福利待遇。那么,女职工生育待遇有哪些?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女职工生育待遇有哪些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某公司女职工王某在休产假期间被单位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辞退,使她在产假期间不仅没有享受到正常的待遇而且还丢掉了工作,于是她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接到投诉后,立即到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该公司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只休1个月的产假,期满不上班,单位予以辞退。并且,该公司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王某在产前已经休息了1周的时间,生育后又休息了40天,所以公司按照规定对王某予以辞退。

    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而且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监察机构根据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与王某补签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按规定让王某享受3个月的产假。

  •   市民黎先生:请问未购买满一年生育险,能否在单位享受其待遇?

      记者出动: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回复,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第十四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根据黎先生的问题,在单位购买生育保险未满一年,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种情况下,职工生育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具体按《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92年广州市政府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全部负担。”

  •   生育保险,是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那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要求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生育保险待遇条件要求: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主体只能是女职工本人。

      (2)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时间是女职工生育期间,生育期间包括怀孕、分娩、哺乳婴儿在内。

      (3)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4)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对女职工因生育需要的身体康复和物质上的补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生育保险待遇条件要求的相关内容。

  •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那么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同时领取吗,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同时领取吗

      不能同时领取。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产假工资是怎么规定的

      生产女职工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

  • 生育保险(maternity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劳动法》对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如下: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