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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9 09:38:29 0人浏览

导读:

很多情况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发生于公司的滥用法人人格而对债权人的补救过程中,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比较少出现,所以很多人都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都不是很熟悉,那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您科普一下吧!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法人人格合法存在。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对合法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否定,而是对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否认。②股东有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用的前提。③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④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⑤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适用。否则就违背了法人人格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 ...
  • 在支撑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中,公司法人制度无疑是中流砥柱,公司法人制度的三大支柱--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力地促进了交易的进行和产权流转的增值。然而,人们在追求经济价值目标的同时,产权流转中的公平、正义等伦理价值目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忽视,传统的公司法在突出对股东的保护时,忽略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大股东把持董事会,为董事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提供了机会;抽逃注册资本、虚假出资、转移公司财产、逃避法定义务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现象不断出现。为了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造成混乱,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必需弄清公司在法律后面的现实,把公司的独立人格丢在一边,在不撤销公司的情况下,要求背后的股东对债权人负直接责任,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之否认,这种理论在英美法中称“揭开公司面纱”,在大陆法中称“直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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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什么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独立责任与股东的有限责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适用范围

    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行为事实上已经变成股东个人行为,而公司实质上已经失去自主性、独立性时,由于公司独立人格名存实亡又被利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造成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三、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的几种表现:

    第一、“傀儡”公司。有控制权股东对公司进行操控,对外虽然表现出公司行为,而实质上公司只是徒有其表,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判断与自己进行交易的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人。...

  •   案情:

      2000年7月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纸,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提供给B公司价值为23000的牛皮纸。B公司收货后,签发一张23000元的转帐支票给原告。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银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无款支付”遭银行退票。于是原告上门向B公司追款,B公司称其没钱,等有钱再付进行搪塞。原告在多次与B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起诉二股东李某、张某,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偿付这笔欠款,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B公司于1998年5月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二股东组成,股东李某投入30万元,占60%股份,股东张某投股20万元,占40%的股份。张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B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于停业状态。

      原告A公司诉称,B公司的操纵者二被告李某、张某利用其股东特有的地位,签发空头转帐支票,采...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适用条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虽已为世界各国所认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运用采取谨慎态度。因为相对于法人人格制度而言,这一理论毕竟还不很成熟,因其是在承认整个法人人格制度存在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法人人格制度只是起补充和完善的作用,对于公司法人的地位并不始终产生影响,因此,这种否认只能是相对否认。其作为一种理论,必然有其构成要件,主要为:

      第一,适用对象必须是公司法人。即必须是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的 企业 。这是该理论适用的基础。

      第二,必须有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存在。法律之所以加重法人的出资人的责任,乃是因为出资人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使法人丧失独立人格,从而对已丧失独立人格的法人状态予以揭示和确认。判断法人成员行为是否滥用了法人人格,应以其行为是否违反正义与公平的理念、是否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的原则为尺度。至目前,通过立法对法人人格...

  • 浅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蔡敏峰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要想研究公司的人格否认,那么就必须要对其定义有着清晰的认识。那么公司的概念又是什么呢?结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公司法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但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滥用的具体标准。本人结合一具体案例,谈谈粗浅认识,以求教于同仁。

    一、一则案例

    查明:2005年3月1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胡某、刘某(均作为合同相对一方)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完成由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15万立方米沙子、石子供货合同的供应工作,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纯利各得50%;甲公司保证双方从砂石厂以每车200元的价格购买沙子、石子,每车24立方;甲公司还负责与丙公司结算货款(沙子每立方米28元,石子每立方米23元)。乙公司、胡某、刘某负责垫资50万元、组织车辆保证运输任务的完成;违约责任,违约方给付守约方违约金10万元。甲公司控股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郭某在协议上签字并盖了公章。协议履行过程中,乙公司、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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