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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用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5 10:03:34 0人浏览

导读:

相信很多网友都有着自己的居住用房,并且也知道我国除了居住用房还有非居住用房,但是有些网友对于这种划分不是很了解,不知道其中的区别在哪里,想知道非居住用房,为此法律快车小编搜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非居住用房
  • 居住用房改成非居住用房合法需满足下列条件:1、改造后的用房部分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2、不得对相邻关系人造成利益损害;3、要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某小区52幢楼2单元业主王某用自己的住宅开宾馆,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对其201#、301#、401#住房进行了装修,将201#、301#、401#住房阳台向南面空地扩出1米多,挡住一楼住户采光、通风。并在其201#、301#、401#住房客厅等处分别增设了卫生间,其抽水马桶紧贴在1单元主卧室与2单元的隔墙上, 在上述三套住房内分别增加了三个卫生间,改变了原有下水管路设计。对一楼住户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发生纠纷。

    律师点评:

    该业主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两类法律规定。

    1,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单元业主擅自向南面空地扩出1米多,是违章建筑,并对对一楼的住户通风、采光造成了影...

  •   案例分析:某小区52幢楼2单元业主王某用自己的住宅开宾馆,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对其201#、301#、401#住房进行了装修,将201#、301#、401#住房阳台向南面空地扩出1米多,挡住一楼住户采光、通风。并在其201#、301#、401#住房客厅等处分别增设了卫生间,其抽水马桶紧贴在1单元主卧室与2单元的隔墙上, 在上述三套住房内分别增加了三个卫生间,改变了原有下水管路设计。对一楼住户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发生纠纷。

      律师点评:

      该业主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两类法律规定。

      1,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单元业主擅自向南面空地扩出1米多,是违章建筑,并对对一楼的住户通风、采光造成了影响,应...

  • 《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业主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使用和处分时也不能为所欲为,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因为建筑物的不可分性以及建筑物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利益一致性,决定了业主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将住宅改作商业用房开办公司,必然会带来大量外来人员的进入,干扰居民正常的生活。同时也会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安全防范等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否则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

  •   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说,房子是非常重要的,是一家人的安家之所,但是有时候面临要拆迁的问题,非居住用房就有不同的补偿标准,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是如何认定的以及非居住用房包括哪些吧。

      一、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是如何认定的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节录:

      二、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应按规定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按规定缴纳12%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的租金收入低于本市营业税征收标准的,免征营业税,但仍应按规定缴纳12%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在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这一通知,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需要缴纳如上税费。但需要注意的是,税率总和并非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和20%的个人所得税的简单相加所得的37%的税率,因为它们的计算基数不同。其中,5%的营业税,其缴纳的基数即为租金的收入;12%的房产税,其缴纳的基数是租金的收入;财产租赁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其基数为租金收入扣除已经缴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再扣除一部...

  • 居住用房改成非居住用房合法需满足下列条件:1、改造后的用房部分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2、不得对相邻关系人造成利益损害;3、要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擅自将居住用房改成非居住用房,比如营业性场所,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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