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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上户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4 11:20:54 0人浏览

导读:

关于非婚生子女落户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社会生活日益复杂,非婚生现象正日益收到关注,而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非婚生上户口问题也困扰着相关的当事人。那么非婚生子女上户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非婚生子女上户问题
  •   关于非婚生子女落户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社会生活日益复杂,非婚生现象正日益收到关注,而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非婚生上户口问题也困扰着相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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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及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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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解释:【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从我国1950年制定《婚姻法》,到1980年重新制定《婚姻法》,再到2001年修订《婚姻法》,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均作了相同的规定,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时,对非婚生子女,又均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此外,对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获得也作了规定。但有关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获得,从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再到2001年修订《婚姻法》,内容略有不同,总的趋势是考虑更加周全,保障更加有力。比如1980年《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为:“非婚生子女的...

  •   核心内容:男女双方在结婚前为了试婚,可以选择同居。没有领证一起居住的关系都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解除涉及到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费婚生子女的抚养。那么,同居期间的非婚生子女怎么抚养?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以一则关于同居纠纷案件为您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粟女系夫妻关系,被告周和平系被告粟女的叔外公。基于亲戚关系,被告粟女婚前在被告周和平家中居住生活。1994年12月,原告与被告粟女结婚,次年6月8日生下女儿王莉(化名)。婚后,原告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告粟女母女一直在被告周和平家中居住生活。2003年9月,原告与被告粟女协议离婚,女儿王莉随被告生活。从王莉出生时间和原告与被告粟女结婚时间关系上可以得知,王莉系婚前所孕。2004年9月,原告私下与王莉作亲子鉴定,排除了两人间亲生血缘关系。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王莉的抚养关系;被告粟女、周和平赔偿原告抚养...

  •   在社会风气开放的今天,我们国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非婚生子女。但是我们很多人都对于这个非婚生子女的一些相关知识不怎么了解。就比如,在我们国家对于非婚生子女有些怎么样的法律规定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

      “有关非婚生子女有以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和基本的权利的保护

      新中国建立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才发生变化,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都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法律上的...

  •   现在一些年轻人思想比较开放,所以还没结婚就怀孕的事情也已经不是罕见的了。但是,这时生下来的孩子毕竟属于非婚生,那么非婚生子女如何收取社会抚养费呢?因此,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将关于“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标准”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一、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标准

      在法律上并没有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内容这一项,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一样,都属于社会抚养费的范畴。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总收入”指工资总...

  • 出生证明是医院必须开具的证明文件,只要母亲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医院就会为孩子开出生证明。非婚生与婚生孩子在开具出生证明问题上并无区别。具体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填写所在医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有部分内容是医院填好的,个人填写需要自己填写部分,填写完毕后,可以去户口登记机关换正式的出生证明。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 三胎社会抚养费交多少要参考当地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并结合生育三胎的具体情节等来征收,具体由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法律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等。
  •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定义问题,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至今未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给出一个法律上的准确定义,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语境中有了不同的定义,比如在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即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而在另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所以说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的不统一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不全面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确定,所以说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的情况和环境的前提下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否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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