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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如何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7 10:15:38 0人浏览

导读: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关系中报酬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其他。那么承揽关系如何认定?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承揽关系如何认定
  • 一、基本案情: 2009年4月,王某与该村村委会达成协议,约定由王某负责清理村内公共设施垃圾,每天36元,年底结算。期间,王某经人介绍,临时用自己的马车为同村的李某清运猪场垃圾,双方口头约定以每车15元支付报酬。不料,2009年4月29日下午,王某在清运猪场垃圾的过程中被自己驾驶的马车碾轧,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子女分别以王某从事村里面的雇佣劳动以及受李某雇佣干活为由将二者告上法院,诉求各项损失21.5万余元。 二、审理结果及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受雇于村委会,双方已明确约定职责范围为为村内公共设施清理垃圾,而王某清理李某猪场垃圾的行为系非履行职务行为,故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王某为被告李某清理猪场垃圾的过程中,王某以自己的劳务及自备工具完成清理垃圾工作,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
  •   案情

      2005年11月28日,被告沙xx承揽了被告沙xx星家的房屋修建工成(包工不包料),原告胡xx受雇于被告沙xx从事木工工作,同年12月3日原告胡x全在支模板的过程中,被告沙xx星提供的施工工具木梯突然断裂致原告胡xx摔地受伤。经3201医院诊断:颈4胸4椎骨骨折并骨髓受伤。后经汉中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为一级伤残,现在瘫痪在床。原告胡xx受伤后被告沙xx星向原告胡xx支付医疗费等费用2450元后经村委会调解后又向原告胡xx支付2000元,合计4450元,被告沙xx向原告胡x全支付6100元。原告胡x全自2005年12月3日至2006年1月6日实际住院35天花医疗费30355元,出院后门诊治疗花医疗费967元,共计31322元。后原告胡xx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无果,现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后期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

  •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会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承揽和雇佣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发生纠纷时,很容易混淆两个法律关系。因此,如何区分承揽和雇佣往往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一、归责原则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合同的约定,定作人不负有赔偿义务。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同,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均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二、目的不同

      承揽关系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重在有形...

  • 一、基本案情: 2009年4月,王某与该村村委会达成协议,约定由王某负责清理村内公共设施垃圾,每天36元,年底结算。期间,王某经人介绍,临时用自己的马车为同村的李某清运猪场垃圾,双方口头约定以每车15元支付报酬。不料,2009年4月29日下午,王某在清运猪场垃圾的过程中被自己驾驶的马车碾轧,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子女分别以王某从事村里面的雇佣劳动以及受李某雇佣干活为由将二者告上法院,诉求各项损失21.5万余元。 二、审理结果及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受雇于村委会,双方已明确约定职责范围为为村内公共设施清理垃圾,而王某清理李某猪场垃圾的行为系非履行职务行为,故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王某为被告李某清理猪场垃圾的过程中,王某以自己的劳务及自备工具完成清理垃圾工作,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
  • 一、基本案情: 2009年4月,王某与该村村委会达成协议,约定由王某负责清理村内公共设施垃圾,每天36元,年底结算。期间,王某经人介绍,临时用自己的马车为同村的李某清运猪场垃圾,双方口头约定以每车15元支付报酬。不料,2009年4月29日下午,王某在清运猪场垃圾的过程中被自己驾驶的马车碾轧,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子女分别以王某从事村里面的雇佣劳动以及受李某雇佣干活为由将二者告上法院,诉求各项损失21.5万余元。 二、审理结果及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受雇于村委会,双方已明确约定职责范围为为村内公共设施清理垃圾,而王某清理李某猪场垃圾的行为系非履行职务行为,故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王某为被告李某清理猪场垃圾的过程中,王某以自己的劳务及自备工具完成清理垃圾工作,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
  •   案情

      2005年11月28日,被告沙xx承揽了被告沙xx星家的房屋修建工成(包工不包料),原告胡xx受雇于被告沙xx从事木工工作,同年12月3日原告胡x全在支模板的过程中,被告沙xx星提供的施工工具木梯突然断裂致原告胡xx摔地受伤。经3201医院诊断:颈4胸4椎骨骨折并骨髓受伤。后经汉中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为一级伤残,现在瘫痪在床。原告胡xx受伤后被告沙xx星向原告胡xx支付医疗费等费用2450元后经村委会调解后又向原告胡xx支付2000元,合计4450元,被告沙xx向原告胡x全支付6100元。原告胡x全自2005年12月3日至2006年1月6日实际住院35天花医疗费30355元,出院后门诊治疗花医疗费967元,共计31322元。后原告胡xx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无果,现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后期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

  •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会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承揽和雇佣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发生纠纷时,很容易混淆两个法律关系。因此,如何区分承揽和雇佣往往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一、归责原则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合同的约定,定作人不负有赔偿义务。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同,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均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二、目的不同

      承揽关系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重在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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