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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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暴力取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 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刑事诉讼中的规定了少量的自诉案件,从总体上来看,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权是被国家所垄断的,这样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也就主要有司法机关来承担,所以,绝大部分暴力取证案件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这里仅就刑事诉讼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首先,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在突出打击犯罪的理念和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不合理的价值取向是导致暴力取证的最根本的原因所在。 从诉讼价值取向上来说,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是突出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模式上就表现为强职权主义色彩。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引进并吸纳了有利于保障人权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一些措施,但总体上来看,其依然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这一规定将证人作证的义务的相对方确定为公检法机关,就使得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的活动缺乏司法控制,...
暴力刑事诉讼中的规定了少量的自诉案件,从总体上来看,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权是被国家所垄断的,这样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也就主要有司法机关来承担,所以,绝大部分暴力取证案件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这里仅就刑事诉讼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首先,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在突出打击犯罪的理念和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不合理的价值取向是导致暴力取证的最根本的原因所在。 从诉讼价值取向上来说,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是突出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模式上就表现为强职权主义色彩。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引进并吸纳了有利于保障人权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一些措施,但总体上来看,其依然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这一规定将证人作证的义务的相对方确定为公检法机关,就使得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的活动缺乏司法控制,...
暴力刑事诉讼中的规定了少量的自诉案件,从总体上来看,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权是被国家所垄断的,这样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也就主要有司法机关来承担,所以,绝大部分暴力取证案件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这里仅就刑事诉讼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首先,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在突出打击犯罪的理念和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不合理的价值取向是导致暴力取证的最根本的原因所在。 从诉讼价值取向上来说,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是突出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模式上就表现为强职权主义色彩。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引进并吸纳了有利于保障人权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一些措施,但总体上来看,其依然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这一规定将证人作证的义务的相对方确定为公检法机关,就使得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的活动缺乏司法控制,...
核心内容: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触犯此罪又会受怎样的刑罚处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一、暴力取证罪的犯罪构成
(一)暴力取证罪的客体要件
暴力取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二)暴力取证罪的客观要件
暴力取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
核心内容: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触犯此罪又会受怎样的刑罚处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一、暴力取证罪的犯罪构成
(一)暴力取证罪的客体要件
暴力取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二)暴力取证罪的客观要件
暴力取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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