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综合> 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的概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2 14:36:35 0人浏览

导读:

票据在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因此,票据法成为国际商法的重要内容。票据法是调整票据的发生、转让及其行使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票据法的概念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票据法的概念
  • 票据在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因此,票据法成为国际商法的重要内容。票据法是调整票据的发生、转让及其行使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世界各国的票据法,无论是在编制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均存在着较大差别,有法国法系、 德国法系、英国法系之分,这对票据在国际上的流通使用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极为不利。  一战以后,在国际联盟支持下于三十年代初在日内瓦通过了六项关于统一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日内瓦公约。现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及日本和拉美某些国家已采用这些公约,而英美国家则一直拒不接受或部分接受。目前在西方国家主要存在着日内瓦公约的统一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的票据法之区别。   (一)概述   1.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在票面上签名,约定自已或他人为付款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条件于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给受款人或执票人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它包括约定自已的一定金额的支付者的本票和委托他人无条件 支付一定金...
  •   1.承兑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承兑分成不同的种类。

      (1)以承兑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承兑分为正式承兑和略式承兑

      正式承兑。又称完全承兑,是指汇票上明确记载“承兑”或同义的文句,并由付款人签名的承兑。

      略式承兑。略式承兑是指仅由付款人签章而不在汇票上作任何“承兑”文句记载的承兑。

      (2)以承兑有无限制为标准,可将票据分为单纯承兑与不单纯承兑

      单纯承兑。汇票付款人完全按照票据文义予以承兑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承兑,为单纯承兑。

      不单纯承兑。付款人对票据文义加以限制或变更以后而进行的承兑,为不单纯承兑。限制或变更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①一部承兑。

      ②附条件承兑。

      ③变更记载事项的承兑,即付款人在承兑时将汇票上的权利予以变更后,再给予承兑。

      2.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

  •  摘要: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票据具有汇兑、支付、信用、结算和融资五大功能,为了促进大家对票据法的认识,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

      一、概念和功能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他人见票或于确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具有以下功能:

      1、汇兑功能:主要是为了解决现代经济生活中,异地转移金钱的需要,以减少现金的往返运送,从而避免风险、节约费用。

      2、支付功能:票据最简单、最基本的作用就是作为支付手段。用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作。

      3、信用功能:现代商品交易中,卖方通常不能在交付货物的同时获得价金的支付。如果这时买方向卖方签发票据,就可以将挂账信用转化为票据信用,把一般债权转化为票据债权,使得权利外观明确、清场时间确定、转让手续...

  • 票据在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因此,票据法成为国际商法的重要内容。票据法是调整票据的发生、转让及其行使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世界各国的票据法,无论是在编制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均存在着较大差别,有法国法系、 德国法系、英国法系之分,这对票据在国际上的流通使用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极为不利。  一战以后,在国际联盟支持下于三十年代初在日内瓦通过了六项关于统一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日内瓦公约。现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及日本和拉美某些国家已采用这些公约,而英美国家则一直拒不接受或部分接受。目前在西方国家主要存在着日内瓦公约的统一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的票据法之区别。   (一)概述   1.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在票面上签名,约定自已或他人为付款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条件于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给受款人或执票人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它包括约定自已的一定金额的支付者的本票和委托他人无条件 支付一定金...
  • 票据在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因此,票据法成为国际商法的重要内容。票据法是调整票据的发生、转让及其行使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世界各国的票据法,无论是在编制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均存在着较大差别,有法国法系、 德国法系、英国法系之分,这对票据在国际上的流通使用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极为不利。  一战以后,在国际联盟支持下于三十年代初在日内瓦通过了六项关于统一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日内瓦公约。现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及日本和拉美某些国家已采用这些公约,而英美国家则一直拒不接受或部分接受。目前在西方国家主要存在着日内瓦公约的统一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的票据法之区别。   (一)概述   1.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在票面上签名,约定自已或他人为付款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条件于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给受款人或执票人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它包括约定自已的一定金额的支付者的本票和委托他人无条件 支付一定金...
  • 票据法的最主要的原则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较民事法律行为,这是票据的特征,从票据流转的全过程来看,无因性贯穿始终。票据行为无因性是指票据有效无效不取决于票据取得的原因,而在于票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只看形式,不看内容。如何理解无因性这一原则?谢怀轼先生在《票据法概论》中指出,无因性原则下有例外。例外是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即出票人与受票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取决于原因关系,原因关系无效,票据关系亦无效。笔者认为,票据无因性是绝对的,不是相对的,票据因为在流通中,票据效力不应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无效,而以后的交易中又变成有效,它的效力应当是一贯的。如甲、乙两公司签发票据的原因行为是非法交易,但甲、乙两公司没有转移票据权利,乙公司请求付款,不付款的原因是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并非因票据无效而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票据的效力是无因性的,主要看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而持票人是...
  • 票据法的最主要的原则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较民事法律行为,这是票据的特征,从票据流转的全过程来看,无因性贯穿始终。票据行为无因性是指票据有效无效不取决于票据取得的原因,而在于票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只看形式,不看内容。如何理解无因性这一原则?谢怀轼先生在《票据法概论》中指出,无因性原则下有例外。例外是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即出票人与受票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取决于原因关系,原因关系无效,票据关系亦无效。笔者认为,票据无因性是绝对的,不是相对的,票据因为在流通中,票据效力不应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无效,而以后的交易中又变成有效,它的效力应当是一贯的。如甲、乙两公司签发票据的原因行为是非法交易,但甲、乙两公司没有转移票据权利,乙公司请求付款,不付款的原因是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并非因票据无效而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票据的效力是无因性的,主要看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而持票人是...
  •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大家都知道债务关系会存在一个担保人的出现,担保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票据问题也是存在一个票据保证人的。那么对于票据保证人的保证范围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为大家带来的票据保证人的保证范围规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票据保证人的保证范围规定票据保证人的责任,简单地说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含义是,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履行。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是相同的,种类也是相同的。持票人向保证人请求付款时,保证人应当支付全部票据金额,不能以要求持票人先向被保证人求偿为由拒绝付款,也不能部分付款,必须是依票据记载的金额和加上利息、有关费用等金额付款。因此,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履行了票据债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对于票据保证,票据法规定保证人与被...
  •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大家都知道债务关系会存在一个担保人的出现,担保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票据问题也是存在一个票据保证人的。那么对于票据保证人的保证范围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为大家带来的票据保证人的保证范围规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票据保证人的保证范围规定票据保证人的责任,简单地说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含义是,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履行。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是相同的,种类也是相同的。持票人向保证人请求付款时,保证人应当支付全部票据金额,不能以要求持票人先向被保证人求偿为由拒绝付款,也不能部分付款,必须是依票据记载的金额和加上利息、有关费用等金额付款。因此,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履行了票据债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对于票据保证,票据法规定保证人与被...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