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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7 11:43:25 0人浏览

导读: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以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那么合同履行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履行问题
  •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分别是移交股权和支付价款。具体体现为,股权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事实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并请求和协助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则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及时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变更工商登记是公司的义务。只要股权转让方就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公司并履行协助义务,无论公司如何处理,转让方均不需再承担责任。因此,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受让方并不能请求法院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而只能以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为由起诉公司...

  • 订立合同后,我们总是朴素的认为只要依据合同办事就行了。原则上是这样的。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有更清晰的理解。 合同的履行的原则性要求是——全面、适当。 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做好你应该做的。 你(或对方)所应该作的,并不只是合同书上写的那些。(这个问题至关重要) 合同就是用来约定你作什么(乙方义务),我作什么(甲方义务),你得什么(乙方权利),我得什么(甲方权利),以及双方如何做,出现问题如何解决的。 关于作什么与如何作的问题,如何确定呢?你(或对方)要如何作才是完全的、适当的履行了合同呢? 你(或对方)所应该作的(有时还包括应该不作的),并不只是合同书上写的那些。 还包括: (1)法律规定的。(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包装,质量说明,产品标签的要求) (2)...
  •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以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双方当事人体现在合同中的目的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只有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实现自己应有的权利,才能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合同的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原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据此规定,履行合同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全面履行的原则 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等,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约束当事人信守诺言,讲究信用,全面按合同...
  •   合同履行完毕可以违约吗?这句话听起来有点奇怪,但是在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履行是指双方约定的义务终止,但是有一种情形就是合同后双方还约定了后义务。所以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是可以违约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下相关内容。

      一、合同履行完毕可以违约吗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就中止,但合同如果有后义务的,不履行后义务的情况下,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然也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因此在合同因为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违约一方仍然可以请...

  •   摘要: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包括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内容的附随义务。本文通过对附随义务概念的界定、与其他合同义务的比较及违反附随义务责任承担的问题的详细探讨,以利于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其的正确运用。最后,阐明经济法调整的特殊合同关系扩展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使其作用更为凸现,实现了追求实质正义的理念。

      关键词:附随义务;合同义务;责任竞合;经济法

      引论:附随义务概述

      附随义务理论的先河起源于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发表了“契约上的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的损害赔偿”一文,探讨了对合同订立阶段信赖关系保护的必要性,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随着实践的发展与认识的深化,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均出现于判例学说之中。于是,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依据,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承担起告知、说明、照顾、保密等义务。与合同自由原则下的...

  •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经常可能发生的情况。除了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以外,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在这类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履行及争议的处理方面,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履行及争议的处理三个方面进行一些分析探讨。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股权转让当事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除应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
  •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是指供电人将电力的所有权转移于用电人的转移点。由于电力系统具有网络性,电力的生产、供应与使用同时完成,这就使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供用电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履行地点,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供电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供电义务。

      如果供用电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近十多年来,由于用电人参与电力设施的投资建设,电力设施投资多元化已呈发展趋势,供用电双方根据这一特殊性,在实践中形成并确定了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合同的履行地点。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上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对于履行供用电合同、确定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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