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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案多久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6 11:45:26 0人浏览

导读:

杀人案自首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一般会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在此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本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就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杀人案多久判?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杀人案多久判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周浩。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因此,在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又存在自首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具体的量刑还要看故意杀人罪的具体情节,在相应量刑幅度内量刑。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杀人案最快二至三个月判刑,具体根据实际案情决定。公安调查阶段一般最快为1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最快为半个月;法院审理阶段一般最快为1个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晋刑一终字第81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运城分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增宽,男,48岁,汉族,运城市陶村镇五曹村农民。系被害人邢永恒之父。  委托代理人:曹民,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文斌,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运城市陶村镇翟曹村农民。2000年5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瑞林,山西方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钧,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运城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文斌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增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0)运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01)高刑终字第155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均,男,43岁(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客车四厂工人,住北京市东城区集贤里2号楼3门1号;1986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0年7月17日被羁押,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苏志忠,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李均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1年2月16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晓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均及指定辩护人苏志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

  • 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晋刑二终字第56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凤岐,男,62岁,屯留县李高镇市泽庄村人,务农。系被害人王福梅丈夫。  原审被告人张俊伟,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屯留县李高镇市泽庄村,身份证号码140424198400940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出生地。2001年9月1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屯留县看守所。  法定代表人李白妞,女,48岁,汉族,屯留县李高镇市泽庄村人,农民。系被告人张俊伟之母亲。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俊伟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凤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二年二月五日作出(2002)长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附...

  • 河 南 省 方 城 县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1998)方刑初字第045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洪卫,男,一九七四年十月十九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汉族,高中文化,系方城县外贸局金属镁厂临时工,干保卫工作,住方城县城关镇裕州北路。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四日到方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逮捕。现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发、葛福胜,男,均系方城县新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均与被告人无亲属关系。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以被告人王洪卫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景涛、郭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洪卫及其辩护人王志发、葛福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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