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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3 10:55:41 0人浏览

导读:

恋爱期间转账一般是赠与。如果符合赠与的一般构成要件的,可以认定为赠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赠与属于一般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那么恋爱期间购房?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恋爱期间购房
  • [案情摘要]:  恋爱期间共同购婚房,双方分手后引发纠纷。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共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男方虽只占婚房1%的权证份额,但根据公平原则及双方对房屋的实际出资额等情况,确定房屋归男方王先生[案例正文]:  恋爱期间共同购婚房,双方分手后引发纠纷。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共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男方虽只占婚房1%的权证份额,但根据公平原则及双方对房屋的实际出资额等情况,确定房屋归男方王先生所有,房贷由其负责归还;由孙小姐、张女士协助将房屋权证办理在王先生名下;由王先生支付孙小姐房屋及装修补偿款15万元、归还张女士借款2万元。

      王先生与孙小姐原系恋爱关系,张女士系孙小姐之母亲。2006年11月,王先生与孙小姐共同购买房屋一套,房价为55万元。支付的房款中:5万元定金由孙小姐支付,11万元由王先生向他人借款,35万元由王先生向银行贷款,余款4万元由两人共同...

  •   [受理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摘要]:恋爱期间共同购婚房,双方分手后引发纠纷。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共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男方虽只占婚房1%的权证份额,但根据公平原则及双方对房屋的实际出资额等情况,确定房屋归男方王先生  [案例正文]:  恋爱期间共同购婚房,双方分手后引发纠纷。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共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男方虽只占婚房1%的权证份额,但根据公平原则及双方对房屋的实际出资额等情况,确定房屋归男方王先生所有,房贷由其负责归还;由孙小姐、张女士协助将房屋权证办理在王先生名下;由王先生支付孙小姐房屋及装修补偿款15万元、归还张女士借款2万元。  王先生与孙小姐原系恋爱关系,张女士系孙小姐之母亲。2006年11月,王先生与孙小姐共同购买房屋一套,...

  • 案例:  26岁的无锡女孩金x不仅年轻貌美,而且还很幸运,找的准婆家是开设备公司的。但前不久却因为承包设备公司营业厅事宜被婆家诉至法院, 婆家要求其归还欠款。日前,无锡市滨湖法院审结了这起欠款纠纷案件,判决金x如数归还4万元。  审理:  法庭上,无锡某设备公司诉称金x在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期间承包了其部分经营业务,至2009年12月1日,金x结欠40000元,并写下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后经多次催讨,金x未归还欠款。设备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金x立即归还欠款。金x则认为,40000元是其和设备公司老总的儿子一起5年恋爱时的生活费,男友父亲要其写欠条时说写欠条是为了跟合伙人有一个交代。现设备公司拿欠条来起诉是为了逼婚,如果其同意和男友结婚,这40000元就算了,如果不同意结婚的话就向...

  • 恋爱期间转账一般是赠与。如果符合赠与的一般构成要件的,可以认定为赠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赠与属于一般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除非受赠人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无偿的给予受赠人而订立的合同。
  • 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的认定:双方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一方个人所得的、个人购置归个人使用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双方的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归男女双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案情介绍

      2006年张先生离婚后与王女士开始了同居生活。这时,张先生的单位有一批集资房,出售给员工,因为价格便宜,张先生就买了一套。次年1月他将该房屋公证赠给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儿子。2008年8月张先生和王女士结婚。

      今年5月,由于感情不和,两人协议离婚,王女士要求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可是张先生提出,该房屋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并且已经给了儿子,王女士没有权利要求分割。王女士则认为,购买该房屋的时候,自己出钱了,并且两人结婚时应当是补办结婚登记,理应分到一半的房产,张先生擅自将房屋赠与其子的行为应当无效。那么王女士有权分得房屋吗?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即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日起算,而...

  •   案情:

      男女一结婚,婚前债务就可以一笔勾销了吗?这可不见得。贵港市港北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恋爱期间借款,婚后妻子索要丈夫还款的案件,依法判决妻子胜诉。

      推荐阅读:婚姻法全文

      何某与李某在恋爱期间,李某于2006年7月21日向何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当时双方对借款利息和归还期限没有明确约定。2008年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因夫妻关系恶化,何某多次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未果,遂诉至港北法院。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否认借何某5万元的事实,只承认借款5000元,但无法举证。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在借款本金问题上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欠原告何某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贷关系行为发生在原、被告结婚前,借款并非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不存在债务婚后抵消情形,该借款应认定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和被告婚前个人债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

  • 恋爱期间双方互送礼物是很常见的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赠送财物的行为都视为赠与了,如果是价值较小,向购买衣物等如常生活必需品这种一般就认定为一般的赠与,但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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