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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的办理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6 16:09:48 0人浏览

导读:

众所周知,父母子女在相互之间都可以发生继承关系,这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流转,中国公民的合法财产在死后是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的。那么公民租赁的直管公房,通过对直管公房的性质有了一定的了解,其属于国家所有。那么直管公房的办理手续?下面就由为您介绍一下。那么直管公房的办理手续?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直管公房的办理手续
  • 何为公房   公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公房分为国家所有的房屋与集体所有的房屋。在我国,集体所有的房屋租赁的情况不是很多,这类房屋租赁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按管理部门的不同,国家所有房屋租赁又分为直管公房(统管公房)租赁和自管公房(非统管公房)租赁,前者指由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的租赁,后者指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的租赁。其中,国有住房租赁占较大比重。公房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要求办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权转让、交换、租赁户名变更手续后15日内发放《租...
  • 公房可以过户吗?这里要先分析一下对“过户”的理解。

    如果这里的“过户”是指上市交易转让,那么是不可以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只有房屋的使用权而没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不能过户转让。已购公有住房是可以过户转让的,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转让时,须按照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如果“过户”是指变更承租人,那么是可以的。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2、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3、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4、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 公房承租权变更的规定吴先生生前承租了两间公房,大女儿、儿子与他同一户籍,且共同居住。吴先生去世后,在吴先生大女儿的申请下,某房管局将吴先生生前承租的公房更名,由她承租。得知此消息后,吴先生的小女儿、儿子将房管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房管局与他们的大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房管局为吴先生的大女儿所办的房屋租赁合同违法。判决后,吴先生的大女儿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确认她与房管局的房屋承租关系合法有效。《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7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由此可知,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公有房屋的更名手续,必须符合上述条件。本案中,吴先生的大女儿、儿子与他同一户籍,且共同居住,他们中任何一人愿意继续承租该房屋,都必须在没有其他住房,且其他家庭成员没...
  •   在我们国家,由于一些特别的历史原因,导致我们国家产生了公房这种东西。我们都知道,我们对于公房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那么关于这个公房的使用权,我们可以继承吗?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公房使用权可以继承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房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所谓公房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以名义上租赁,实质上是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国家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低于市场价租赁的权利。包括产权属于房产管理部门所有的直管公房和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自管公房,这种单位福利分房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性住房分配的体现。公有房屋使用权的承租人,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性质,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无论是基于单位分配而获得的公房使用权还是通过市场交易而取得的使用权,均应允许继承。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各继承...

  • 根据本市的规定,公有独用成套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公寓住房以及新式里弄住房可以出售。这些可售公有住房在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后,即成为售后公房,可以作为二手房上市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有住房可以直接上市买卖,在实际操作中,这里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是使用权先转为产权,第二步是转为产权后的房屋上市交易。由于公有住房除了承租人有使用权外,同住人也享有一定的居住权,而且这类公有房屋的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往往有比较复杂的亲属关系,因此售后公房上市交易,除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签字外,还需同住人签字同意。如未经同住人同意,售后公房的买卖很难成功。
  •   二手已购公房交易的税费计算

      ( 1 )取得产权证或完税凭证的时间不满五年的,买卖双方所需缴纳的税费如下:

      卖方交纳:

      ①营业税。按成交价的 5% 缴纳。举例:交易的房屋面积是 100 平方米 ,从单位购买的价格是每平方米 1560 元,总计购入价 156000 元,卖出价为 500000 元,则营业税为 500000 元 X5% = 25000 元;

      ②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按成交价的 0.5% 缴纳。按照上面的举例,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为 500000 元 X0.5% = 2500 元;

      ③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 20% ,但纳税基数是房屋的增值部分,但已购公房的购入价并不按照当年的购房成本价计算购入价,而是按照每建筑平方米 4000 元计算购入价。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成交价-住房建筑面积 X4000 元 /m 2-合理费用(合理费用包括各种税费...

  •   房屋拆迁时,承租人是可以得到拆迁补偿的。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如果将要拆迁的是已经租赁出去了的房屋的,那么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应该和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一起同正在租赁这个房屋的承租人签订关于拆迁补偿的一个安置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拆迁已经租赁出去了的房屋,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与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双方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已经对租赁房屋的当事人进行了相关的安置的,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应该对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据此给予一定的补偿。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和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对于解除租赁关系双方没有达成统一协议的,拆拆迁房屋的当事应该对被拆迁房屋的当事实行相关的房屋产权调换。

  • 公房承租权变更的规定

    吴先生生前承租了两间公房,大女儿、儿子与他同一户籍,且共同居住。吴先生去世后,在吴先生大女儿的申请下,某房管局将吴先生生前承租的公房更名,由她承租。得知此消息后,吴先生的小女儿、儿子将房管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房管局与他们的大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房管局为吴先生的大女儿所办的房屋租赁合同违法。判决后,吴先生的大女儿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确认她与房管局的房屋承租关系合法有效。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7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由此可知,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公有房屋的更名手续,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本案中,吴先生的大女儿、儿子与他同一户籍,且共同居住,他们中任何一人愿意继续承租该房屋,都必须在没有其他住房,且其他家庭成员没...

  •   核心内容:公房可以买卖吗?公房买卖的流程是什么?在此,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进行详细介绍。

      一、公房可以买卖吗?

      公房,又叫使用权房、居住权房,使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下的产物。过去,居民的住房都是国家或者单位以实物形式分配给个人居住的,个人按照很低的租金标准箱产权单位交纳房租,租住该房屋,个人只能居住或者调换、继承,产权仍然属于单位或者房管单位,但是单位也不得随意收回该房屋。个人是不得买卖甚至出租的。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二、公房买卖流程

      1、买卖登记

      卖方应携带房屋的有效产权证、业主的有效身份证明到交易中心填写《买卖登记表》。

      买方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交易中心填写《买卖登记表》。

      2、价格评估

      卖方可委托交易中心评估并支付评估费,交易中心上门实地勘察评估时,卖方应给予必要配合。评估后交易中心为卖方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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