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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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某与被告谢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农历12月19日按农村风俗订立婚约,订婚时,原告江某给付被告谢某礼金2.2万元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后因原告江某与被告谢某性格不和,无法建立恋爱关系,已无走向婚姻的殿堂的可能性,故双方遂分手并解除婚约。在协商解除婚约的过程中,被告已返还原告5000元彩礼,但对其他彩礼及相关支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按乡风民俗订立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约期间原告赠与被告彩礼的行为,是为了将来能和被告结婚,并非纯粹的无条件的赠与,而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现由...
基本案情:
男青年何勇与女青年李娟经人介绍,于2004年12月6日订婚,订亲当日何勇的父母给李娟家“彩礼”1.5万元,何勇为李娟购买了订婚戒指和名贵服装3套,价值人民币2380元。2005年8月,何勇与李娟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何勇主动要求解除婚约,终止恋爱关系,同时要求李娟归还订婚期间赠与的财物。李娟则认为,上述财物是何勇及其父母无偿赠与的,何勇无权索回。在多次索要未果后,何勇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
婚约,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先约定。自古以来,人们就把订立婚约作为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订亲送彩礼更是世代相传的习俗。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其具有单务性...
[案情]
原告吴某与被告蔡某于200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吴某陆续为蔡某购买了衣服、皮鞋、首饰等物品。同年2月20日双方按农村习俗订了婚,吴某父母给了蔡某的见面礼6000元,。订婚后,吴某与蔡某一起外出打工,期间吴某为蔡某购买白金戒指一枚。今年5月,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纠纷。为此,蔡某便离开吴某到别处打工并失去联系,双方矛盾加剧。2006年8月,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返还彩礼钱及购买的物品。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蔡某返还吴某的彩礼6000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案中,原告吴某与被告蔡某订...
对于很多新婚夫妻来讲,可能会发现婚后感情并不和谐,因此就会说到离婚上面。而此时男方多数都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那如果此时证明婚姻无效的话,是否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呢?
一、婚姻无效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吗
关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否支持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未作出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对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理。
(一)同居关系双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双方均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同居关系,对于此类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种情形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规定即”生活绝对困...
婚姻无效彩礼不用给。已经给了甚至可以请求返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返还诉讼案彩礼的返还标准
婚约彩礼纠纷是指: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婚约和彩礼作出规定,都只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风俗习惯中,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一旦婚约解除,便引发纠纷。这种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在婚约存续期间,当然不发生返还问题;一旦婚约解除,此财产流转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接受彩礼的一方就应当返还其所接受的彩礼;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婚约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续到双方的婚姻缔结,一旦双方结婚,婚约的效力就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就不存在彩礼的返还问题。
推荐阅读:
婚姻法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一、彩礼返还的限制的基本原则
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
彩礼一般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最终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的话,彩礼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但以下情况彩礼可以不用返还:
1、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即使彩礼的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也不可以要求返还。
2、男女双方未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超过两年的。
3、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但是已经同居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婚同居生活,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实际生活支出、生产需要,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有时候出于一些I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有的婚前支付了大量彩礼的男方可能就会疑惑,婚姻无效怎么请求返还彩礼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婚姻无效怎么请求返还彩礼,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否支持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未作出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对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理。
(一)同居关系双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双方均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同居关系,对于此类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种情形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规定即”生活绝对困难“作为客观标准,综合判断并作出处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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