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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可以怎样缴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3 16:17:42 0人浏览

导读:

罚金这样缴纳:先由法院开一个罚金的票据,然后当事人拿着该票据到任意的法院指定的银行去交,银行会给当事人一个回执,拿着这个回执给法院,并且保留一联以证明自己已经缴纳罚金。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罚金可以怎样缴纳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罚金可以怎样缴纳
  •   做错了事情当然是会受到惩罚的,而罚金是我国对于强制罪犯在一定时间内需要向国家缴纳的一定数额的罚款的刑罚,罚金的设立可以给罪犯一定的惩戒教育。那么法院罚金怎么交?缴纳罚金流程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法院罚金怎么交

      罚金应当按照法院规定的方法缴纳。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着区别之所在。《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

  •   核心内容: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那么罚金是如何缴纳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希望对您有帮助。

      罚金,与没收财产同属财产刑,但其罚金的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可借债缴纳,数额较大的,还可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犯罪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追缴,如果被判罚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或者免缴。

      罚金的缴纳方式:

      (一)自动缴纳

      自动缴纳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和程度。笔者认为,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同样视为具有悔罪表现。如果被判主刑,这种悔罪表现可作为减刑的条件。

      (二)强制缴纳

      强制缴纳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

  • 缴纳罚金的方式有哪些?根据修订的刑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缴纳罚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自动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和减免缴纳。下面就在本文详细介绍缴纳罚金的这四种方式,希望对你有帮助。(一)自动缴纳这是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允许。如果被判处主刑,这种悔罪表现可作为减刑的情节适当考虑。(二)强制缴纳这是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对有缴纳能力、期满未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变卖其财产或执行其钱款时,也应当扣除其拖延履行这部分罚金的利息,利息可以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只有如此,才能给拖延罚金缴纳...
  • 罚金数额的确定:法律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来确定罚金数额的多少。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核心内容:罚金是一种相应的措施,如果需要进行罚金的处罚,那么无钱交纳的请款怎么办呢?需要进行哪些必要的措施呢?在罚金的方面,可以进行哪些内容的变动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罚金是强制罪犯在一定的时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罚金刑具有自由刑所没有的优点,既可以给罪犯一定的惩戒教育,又可以避免罪犯在关押中受其他罪犯恶习的影响,特别适用于处罚经济犯,因而罚金刑的适用有代替短期自由刑而且日益扩大的趋势。

      罚金刑的判决一般由法院执行,执行时可根据罪犯的财产状况和申请,决定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罚金。为了保障罚金的顺利缴纳,多数国家往往将罪犯先行关押,等缴足罚金后再予释放,且关押的时间可适当抵免罚金的数额。如美国法律规定:宣判罚金后,可以将罪犯关押至缴清全部罚金为止,如果关押的期间相当于或超过易科监禁的时间,...

  •   核心内容:罚款与罚金之间存在着怎样的联系与区别?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希望对您有帮助。

      罚金,其罚金的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可借债缴纳,数额较大的,还可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犯罪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追缴,如果被判罚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或者免缴。没收财产、罚金,都是刑法,非须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

      罚款,是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罚款数额,他不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性质上与没收财产、罚金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没收财产、罚金、罚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私分,必须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

      罚款和罚金都是国家机关强制违法行为者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现金的处罚...

  • 法院罚金不追缴不可以不交。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必须依法执行。但被执行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法院裁定后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罚金刑用坐牢,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额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附加刑当中的一种,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我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附加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如果罚金独立适用,说明不涉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等主刑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坐不坐牢的问题了。

      如果罚金是并处适用的话,说明存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的问题,那么就要结合罪犯所涉及的罪名和情节进行定罪处罚了。坐牢的话是比较正常的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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