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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4 10:25:49 0人浏览

导读:

仓储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以仓储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仓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保管合同,因为保管合同只是强调个人之间的保管而仓储合同则更多的是企业之间。但是想要更清楚的了解仓储合同需要我们知道其相关法律特征。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关于仓储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仓储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   我国《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就仓储合同的性质而言,它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但又具有其与一般保管合同相区别的显著特征,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1)仓储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资格的人。

      仓储是一种商事行为,有无仓储设备是仓储保管人是否具备营业资格的重要标志;仓储设备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备的基本物质条件。从事仓储业务资格是指仓储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

      (2)仓储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与一般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不同的是,作为仓储物的动产不限于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若为特定物,则储存期限届满或依存货人的请求返还仓储物时须采取原物返还的方式;若为种类物,则只需返还该种类的相同品质、相同数量的替代物。

     ...

  • 《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仓储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仓储合同以保管人提供的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第二,仓储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保管人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营业的人,而并非其他的一般主体。

    第三,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

    第四,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第五,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 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 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 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 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 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   仓储合同作为合同种类中的一种,自然是受到合同法的法律约束的,在订立仓储合同的时候,合同是需要符合其生效要求才会具备法律效力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仓储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一、仓储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盖印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印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印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印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盖印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

  •   我国《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就仓储合同的性质而言,它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但又具有其与一般保管合同相区别的显著特征,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1)仓储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资格的人。

      仓储是一种商事行为,有无仓储设备是仓储保管人是否具备营业资格的重要标志;仓储设备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备的基本物质条件。从事仓储业务资格是指仓储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

      (2)仓储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与一般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不同的是,作为仓储物的动产不限于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若为特定物,则储存期限届满或依存货人的请求返还仓储物时须采取原物返还的方式;若为种类物,则只需返还该种类的相同品质、相同数量的替代物。

     ...

  •   核心内容:什么是仓储合同的仓单?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并以此来代表相应的财产所有权利的法律文书。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仓单的法律概念以及它的物权效力为大家详细介绍仓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对仓单法律概念的理解

      我国《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所谓仓单,就是指仓储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并以此来代表相应的财产所有权利的法律文书。

      1、仓单是仓库保管人签发的法律文书

      对这一点予以强调是因为仓单表明了保管人对存货人在仓储物上的权利的确认。所谓的保管人签发,不仅包括保管人亲自签发仓单,而且也包括保管人的代理人及其雇员所签发的仓单。保管人的代理人或雇员所签发的仓单在法律上与保管人亲自签发的仓单具有同等效力。保管人出具签发的仓单,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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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面我将为大家解答合伙合同的特征有哪些这个问题。

    一般来讲,合伙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分利润,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几项:

    (1)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包括合伙人只提供劳务或技艺而不提供资金,但资金、劳务或技艺三者必有其一。

    (2)合伙人必须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只提供资金而不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不能成为合伙人。

    (3)合伙人必须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否则不能订立合伙合同。这是合伙合同与一般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合同的显著区别之一。

    (4)合伙人之间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财产的性质基本上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合伙财产包括出资和经营期间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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