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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返还结婚彩礼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2 09:26:50 0人浏览

导读:

不能返还结婚彩礼情形如下: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得,当事人应当按照习俗返还给付的彩礼。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不能返还结婚彩礼情形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不能返还结婚彩礼情形
  •   核心内容: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如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可以要求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

      彩礼是我国婚姻传统习俗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要存在婚姻,就存在彩礼,无论多或者少。

      但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给了彩礼之后,却由于种种婚姻结不成婚或者结了几天婚就离婚了,那么这些情况下能不能要求返还彩礼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这个问题中争议不大的部分给了明确的回答,规定在三种情况下肯定需要返还彩礼。

      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

  •   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离婚的夫妻都是女方先提出的,男方就不想离婚的情况。那么彩礼返还的情形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彩礼返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

  •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结婚彩礼请求返还的问题给予明确回答。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哪些情形可以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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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彩礼:婚前给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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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以下情形的需要返还彩礼: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给付彩礼方,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男女结婚的时候,男方家庭有向女方家庭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那么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 若法院查明给付彩礼是属于以下情形的,则需要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若双方自愿并且协商一致返回彩礼的,则可以不受以上情形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性质上是赠与,也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这种赠与能不能反悔,彩礼能不能返还?

      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一个例子:

      大理人李先生今年29岁,妻子邵女士今年23岁,家住昆明。小两口认识约半年就领证结婚,但妻子不愿意跟丈夫去大理生活,两人发生争执后李先生自己回老家创业开小吃店。

      3个月后,邵女士去了大理,按照李先生家乡的习俗办了婚礼,但两人依然没有和好,第二天一早邵女士就回昆明了。从此,两人正式分居。两个月后,邵女士在电话中向丈夫透露了离婚的打算。因为小两口婚后没有一起共同生活,无法培养夫妻感情,李先生决定起诉结束这段维持了5个月的婚姻。他要求丈母娘家返还自己当初给的9。6万元彩礼钱,他向法院陈述,因为彩礼钱,让他原本就不富裕的生活陷入困难...

  •   订婚时支付彩礼10万元,购买五金一钻花去3万元,如果男方因没有经济能力满足女方苛刻的结婚条件而提出解除婚约关系,十多万块钱就不能返还吗?近日,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农村高价彩礼引发的纠纷案件。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案情

      家住河南省沈丘县范营镇某乡的张某,今年24岁,2015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了25岁的朱姓女子。两人通过联系交往,按照农村习俗,张某家于当年12月份向朱某家下彩礼100000元,购买五金一钻花费30000元。

      婚期本定在2016年4月份,但朱姓女子家以农村风俗为由,再次向张某家索要彩礼20000元,并提出结婚时上车钱与下车钱分别为8800元、6600元,还需在婚前给女方购买一部最新款苹果手机以及购买高档衣服,甚至向男方家提出烟酒礼品均要二十四箱。

      面对朱姓女子家开出的条件,张某家实在无能为力,遂提出解除婚约关系,但遭到女方家的反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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