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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合同分保手续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11 10:33:46 0人浏览

导读:

分出人和接受人对于所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均承担义务。即分出人有义务必须分出,接受人有义务必须接受,双方均无权选择。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比例合同分保手续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比例合同分保手续是什么
  •   一、比例合同分保的特点

      (一)分出人和接受人对于所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均承担义务。即分出人有义务必须分出,接受人有义务必须接受,双方均无权选择。

      (二)以分出公司的某种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

      (三)自留数和分保额的规定是以保额为基础。

      二、比例合同分保的形式

      比例合同分保又可分为两种,即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一)成数合同保。成数合同分保是分出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以保额为基础,按照合同所订明的比例,一部分自留,一部份分给接受人,并按这同一比例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

      成数合同分保主要在以下方面运用:

      1.小公司、新公司和新业务,因为分出人与接受人的利益均等,是具有合伙经营性质的。

      2.特种业务,如牲畜险和建工险等。

      3.用作交换,以争取回头业务。

      4.可由接受人提供保费准备金以增强财务量。

      这种分保的优点是保费和赔款的计算等手续较溢额合同分保简单,此外分出人和接受人共...

  •   一、非比例分保合同的特点

      非比例合同分保是以赔款为基础,所以又称为超赔分保,是根据赔款来确定免赔额和责任额。其表达方式,如火险业务为每一个危险单位,每次事故,赔款超过100000元以后的400000元。因此超赔分保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由分出人负责的为“免赔额”,如10000元;另一部分是超过“免赔款”以后,由分保接受人负责的“责任额”,如40000元。

      这种分保的作用是:

      (一)扩大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承保能力。

      (二)控制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如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在有些国家和地区是没有限额规定的。分出人可运用这种分保方法限制自己的责任,其超过部分由分保接受人负责。

      (三)使原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或每一次事故所负的责任,均能获得安全保障。特别是对巨大灾害自留额部分的累积责任获得保障。

      (四)由于再保险免赔额以内大量的小额赔款由原保险人自负,支付的再保险费只占总保险费很低成分...

  • 合同的补充协议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的质量、价款等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经过当事人的协商后,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的补充,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重新签合同旧合同可以销毁处理。在第二份合同签订后,两份合同中约定不一致的地方,视为对第一份合同的修改,以第二份书面合同为准,前一份合同中的约定自然无效。约定前一合同废止,在第二份合同中特别订立一项条款,明确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即废止。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合同的成立要件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

    一般要件有: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通常的合同具备一般生效要件时从成立时起生效,但有些特殊的合同在满足其特别生效要件时方得生效。

    那么特殊要件一般有:1、当事人约定的,如附条件生效的合同;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才可生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

  • 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合同成立的条件是:1、存在合同相对方。即存在合同当事人双方;2、合同双方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商一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   平等民事主体有时候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合同补充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合同补充协议注意事项:

      1、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

      2、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

      3、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

      严格而言,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约定。与合同的变更协议不同,但实务中订立的以“补充协议”为名的协议,其实质内容却常是合同的补充并有变更。

      以上就是合同补充协议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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