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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通过曹某、彭某认识了徐某,陈某与徐某在湘东承包铁路土方工程。2005年元月28日,徐某向陈某出具借条,借款167500元,约定还款方式为2005年4月中旬还清,如4月中旬没还清,由曹某和彭某归清。2005年2月26日,曹某和彭某签字认可。期限届满后,徐某偿付陈某97500元,尚有70000元未还。经陈某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06年8月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偿还欠款并承担利息,曹某和彭某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向陈某出具借条借款,约定2005年4月中旬还清。如未还清,由曹某和彭某归清。同年2月26日,曹某和彭某签字认可。从欠条的内容来看,曹某和彭某是作为保证人的身份,保证债务人徐某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按照约定由保证人曹某和彭某履行。故依法应当支持陈某要求曹某和彭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第...
现实生活中,担保是经常会使用的一种手段,在票据保证中也是不例外的。那么票据保证人的相关责任有哪些?票据保证人范围包括什么?票据保证的效力如何认定?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票据保证人的相关责任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
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吗?《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一)《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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