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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犯分类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1 15:43:28 0人浏览

导读:

实行犯,亦称正犯或执行犯。1960年的苏联刑法典规定:“直接实施犯罪的人,是实行犯。”在中国,实行犯指直接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那么实行犯分类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中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实行犯分类有哪些
  •   实行犯又称“正犯”。指直接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在实行犯中也有不同的分类标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介绍实行犯的分类有哪些,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直接实行犯与间接实行犯。直接实行犯是行为人亲自实施犯罪行为;间接实行犯是行为人假手无责任能力人、不知情的人或强制他人为自己实施犯罪行为。被利用作为犯罪工具的人因无犯罪意图不成立犯罪,而由间接实行犯负与直接实行犯同样的刑事责任。

      (2)单独实行犯与共同实行犯。单独实行犯是由行为人一人单独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除了少数聚合性犯罪、对行性犯罪、集团性犯罪等条文外,一般是以单独实行犯为基本形态。共同实行犯是二人以上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   实行犯又称“正犯”。指直接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在实行犯中也有不同的分类标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介绍实行犯的分类有哪些,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直接实行犯与间接实行犯。直接实行犯是行为人亲自实施犯罪行为;间接实行犯是行为人假手无责任能力人、不知情的人或强制他人为自己实施犯罪行为。被利用作为犯罪工具的人因无犯罪意图不成立犯罪,而由间接实行犯负与直接实行犯同样的刑事责任。

      (2)单独实行犯与共同实行犯。单独实行犯是由行为人一人单独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除了少数聚合性犯罪、对行性犯罪、集团性犯罪等条文外,一般是以单独实行犯为基本形态。共同实行犯是二人以上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 关键看是否有共 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 案情:犯罪嫌疑人朱某、鹿某事先预谋杀人后勒索钱财。2004年1月8日,朱某、鹿某将山东某技术学校大三班女学生陈某骗至某镇大沙河边,杀害后掩埋。后 以陈女被绑架为由,向其家中索款5万元。1月9日,朱某找到姐姐张某,谎称其和鹿某绑架了一人,为便于要钱,要求用张某的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信用卡。张某 便将本人的身份证交给了朱某。因银行要求本人亲自办理,张某又亲自去银行办理了信用卡。1月12日,朱某再次找到张某,让其在信用卡里存一部分钱,以免索 要来的钱数额太大存入空白卡上引起怀疑。张某便将自己的6000元存入了此卡。1月17日,案发后三人被抓获。 分歧:对朱某、鹿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但在张某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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