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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2 10:47:18 0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社会是不断在发展的,而作为保护社会能够正常运转的法律,自然也是需要跟着社会时刻更新的,不然就会导致社会发生了新纠纷,却没有相关的法律适用,那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
  •   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是在婚姻生活当中无过错方有权利要求过错方对自己进行赔偿,这里的过错情况主要是指其中一方有重婚,和他人同居,对自己有实施家庭暴力,有虐待或者说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些行为。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吧。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实新婚姻法第46条也是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婚姻生活中有重大过错一方的一种惩戒性的规定。因为夫妻之间的小吵小闹其实也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所犯错误如果已经上升到了原则甚至是法律上的问题,婚姻法当然要适当的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家暴和他人出轨等这些行为都是非常过分的。好了,以上就是小编带来的全部内容了,感谢阅读。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是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

      关于本条内容,在立法中有一个变化的过程。2000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是:"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些同志提出,婚外...

  •   在我国社会是不断在发展的,而作为保护社会能够正常运转的法律,自然也是需要跟着社会时刻更新的,不然就会导致社会发生了新纠纷,却没有相关的法律适用,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新婚姻法有哪些新规定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一、新婚姻法有哪些新规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此次新婚姻法颁布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在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离婚一章中明确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

  •   核心提示:法律快车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诉讼外调解和诉讼离婚的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本条作了补充完善,主要是增加规定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以便于司法审判中更准确地适用婚姻法有关诉讼离婚条件的规定。这条规定的修改,并没有对1980年...

  •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的权利”。

      探视权,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此,规定探视权是未成人获得父爱、母爱等婚姻家庭权利的具体体现。从法理上说,探视子女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这种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抚养对子女的探视权的法律基础。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非有法定理由不能限制或剥夺。所以,探视权既是父母的权利,实质上,也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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