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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7 10:50:53 0人浏览

导读: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那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文?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文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的,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的,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今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范本,一起来看看吧。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配偶姓名: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子女姓名:1、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出生证号: ,准生证号: ;2、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出生证号: ,准生证号: 。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凡18-49周岁之间的育龄人群,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在流出前必须持本人身份证、近期照片以及所在单位的婚育状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婚育证明》的使用时效最高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婚育状况发生改变时或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回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经审核后领换新的《婚育证明》。

      推荐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的意义

      如何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证》第六条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十...

  •   核心内容:在关于我们人口流动性强大的城市里面,如果需要婚育的证明,那么需要怎样的办理程序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到您。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一)办证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的公民。

      (二)办证机构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三)办证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生育子女的,应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

      持证人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或街道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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