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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附加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7 15:51:44 0人浏览

导读:

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国家向购车单位和个人在购车时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专用资金。为了加快公路建设,扭转交通运输紧张状况,使公路建设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国家规定对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和军队一律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下面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车辆购置附加费吧。
车辆购置附加费
  •   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国家向购车单位和个人在购车时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专用资金。为了加快公路建设,扭转交通运输紧张状况,使公路建设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国家规定对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和军队一律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下面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车辆购置附加费吧。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向有关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

      至此,由交通管理部门征收十五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被国税部门的车辆购置税所取代,随之又经历了四年由交通部门代征的历程,于2005年1月1日起移交国税部门征收管理。车辆购置税正式成为国税机关全面管理的又一主要税种。以上就是小编带来的全部内容了,感谢阅读。

  •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业务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车购费档案是各级车购费征管机构在办理车购费有关手续过程中积累形成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车购费档案管理工作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范和要求进行。 第四条 各级车购费征管机构应加强对车购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其管理性质和业务量情况设置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车购费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办理车购费手续的车辆均应建立车购费档案,并按“一车一档”的原则建档。办理车购费免征(办)手续的,实行省级与车辆落籍地两级车购费征管机构建档制度。 第六条 车购费档案管理包括建档、统计、分...
  •   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各类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之日起60日内,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到国税部门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购置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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