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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寿险有哪些特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7 17:00:34 0人浏览

导读:

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那么定期寿险有哪些特点?法律快车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您有帮助。
定期寿险有哪些特点
  •   寿险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或者自然原因而死亡的,可以获得一定的保险赔偿金。寿险常见分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返还型寿险、生死两全型寿险,其中定期寿险因投保金额费用不高普遍购买较多的一种寿险形式。那么定期寿险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定期寿险顾名思义是针对固定年龄周期的人群,一般是保障20~30年,或者保到一定年龄段(比如60~70周岁),在固定的时间周期内如果发生风险就给予保险金赔付的度过经济难关的一项险种。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公司无需退还保险费。

      定期寿险具有以下特点

      一、保险期限固定

      保险期限可以为5年、10年、15年不等。有的以达到特定年龄,比如50岁、60岁为保险期满;

      二、保险费不退还

      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不退还投保人已经缴纳的保险费;

      三、保险费低廉

      ...

  • [导读]:人寿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再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市面上出售的人寿保险品种有很多,按照保障期限来划分,寿险可分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纯消费型的定期寿险。

      纯消费型的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保险公司则会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还健在的话,保险合同就会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继续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也不会退回所缴保险费。这种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较为普遍的消费型定期寿险,它们的年金都是在1000元以下,更为便宜的也有在500元左右的。

      纯消费型的定期寿险具有&ld...

  •   人寿保险是众多保险品种中最重要的一种,它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也称为生命保险。

      人寿保险目前分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两大类。定期寿险,又称死亡保险,它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障,如1年、5年、10年、20年,或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如60岁。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时期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保险人无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终身寿险则是在定期寿险保障功能基础上,添加了强制储蓄功能,是终身提供保障的保险。一般情况下终身寿险待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岁,便向其本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这“终身”并非绝对“终身”。与定期寿险相比,终身险在被保险人100岁之前任何时候死亡,保险人都向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的期限和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的期限可以由合同双方协议决定,缴付的保险费可以交至死...

  • 我们知道,如果机动车车主购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理赔,那么理赔范围有哪些呢?针对这个问题,以下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车险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内容仅供参考。一、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二、车险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   人寿保险理赔需要哪些材料?理赔流程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人寿保险理赔的相关内容。

      一、人寿保险理赔的材料及索赔时效

      1、一般按照各险种的条款具体要求

      2、公司要求: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指定和认可的医院见附表1),要在3日内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身故,须在24在小时内通知本公司,待本公司查勘后再善后处理。

      索赔时效的起始时间是自对保险人具有请求给付保险金权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3、人寿保险索赔时效为5年;

      4、除人寿保险以外的人身保险索赔时效为2年。

      二、人寿保险理赔的流程

      1、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相关的资料由自己或委托他人送到保险公司。

      2、 保险公司理赔部接到材料后,会马上立案。如遇重大事故或有疑问的事故,会派专人进行调查。

      3、 调查员根据要求,展开调查。

      4、 理赔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

  •   定程租船与定期租船有何区别?租船的方式不同,前者是以船舶航程为租用对象,后者是船舶租用期限。还有租金计算不同、费用负担不同、船舶调度权不同、船舶技术管理不同等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1、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出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

      这一点是与光船租赁的主要区别,正由于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因此也就必须负责船员的工资、给养、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险等费用,并享有船舶所有权和管理权。而承租人则负责燃料、淡水、港口使用、货物装卸等费用,并享有船舶调动权和经营权。

      (2)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是根据租期和船舶状况来确定的,因此这与提单运输,航次租船合同不同。

      (3)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

      虽然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都有约定运载的货物,但前者通常只约定一个大的货物种类...

  •   [摘要]目前,我国信托和保险的合作仅限于保险企业参股信托公司以及利用信托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在合作开发创新性金融产品方面还未取得很大进展。人寿保险信托作为一种结合保险与信托功能的创新型金融业务,具有保障未成年受益人合法权益、资产管理以及避税等功能,是保险业与信托业合作的新途径,在国外已得到广泛研究和发展。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环境和金融机构发展水平下,建立人寿保险信托制度不存在法律障碍,可以采用“保险中介”型的运作模式,由保险公司为保险信托提供中介服务,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最终实现保险客户、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三赢的局面。

      [关键词]保险业与信托业的合作,人寿保险信托,必要性和可行性,“保险中介”模式

      一、人寿保险信托的发展背景和现状

      (一)我国保险业和信托业合作的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和金融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宽,金融机构行业间的合作与共同发展日益增多,合作方式日益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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