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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的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2 11:08:43 0人浏览

导读:

我国的保证,按照法律规定具体分为了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针对不同的保证情况,法律中规定的保证范围不同。那么连带保证的范围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连带保证的范围
  •   我国的保证,按照法律规定具体分为了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针对不同的保证情况,法律中规定的保证范围不同。那么连带保证的范围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连带保证的范围的相关内容。

  •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作为保证人,不管是一般保证中的还是连带保证中的,实际保证人的责任也就是要为债权提供一定的担保。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如果到期不能够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追讨欠债。下面就为大家带来的连带保证责任免除的具体情形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连带保证责任免除的具体情形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核心内容: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关键词】

      1.连带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的概述

      2.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异同

      3.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

      一、连带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的概述

      连带保证,即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向债权人连带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特点是,债权人既可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也可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两者并无先后主次之分,保证人不得主张检索抗辩权。

      连带保证责任,指两个以上保证人相互之间对于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连带承担的保证责任。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间负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人,对同一保证责任有连带关系,任一保证人均对共同保证的债务负全部的清偿责任,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 保证的债权的范围有,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的范围,并规定在保证合同或者主合同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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