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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就不可避免的会牵涉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这一领域,一般来说,损害赔偿有多有少,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十万。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如何计算的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解答。
一、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必要的支出
二、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误工收入=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四、护理费=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五、残疾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年限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七、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八、死亡补偿费(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
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必然伴随着相应的损害赔偿的,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在法律上是有着很多的项目要进行支付的,还有就是相应的赔偿标准。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如何确定损害赔偿1、购买的车辆未登记过户而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肇事车辆的购买人,即实际车主)。
由于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无论车辆买卖多少次,也不论出卖方是否保留所有权,买卖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影响买方因交付而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车辆交付其所有权转移后,原登记所有人、原车主(包括连环购车中的原购买人)及原使用人、出卖方均为名义车主,因不是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因此,作为名义上的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实际支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意见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问题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记者就此采访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和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人。
问:请问两家为何要出台《意见》? 答:我省是经济大省,也是交通事故高发省份。2004年共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68000多宗。全国去年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近10万人,其中广东省约占1/10。这是一个触目惊心的事情。及时妥善处理好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许多具体的制度均有了较大的改变,已实行多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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