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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到什么程度该离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2 14:54:17 0人浏览

导读:

对于婚姻到什么程度可以离婚的问题,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实践中,如果是诉讼离婚的,经人民法院确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婚姻到什么程度该离婚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中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婚姻到什么程度该离婚
  • 对于婚姻到什么程度可以离婚的问题,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实践中,如果是诉讼离婚的,经人民法院确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我们国家一直推崇的都是婚姻自由,但是却还是有很多人以为想要离婚必须要达到法律规定的那个程度才可以离,这是不对的。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解答婚姻到什么程度该离婚这一问题。

      事实上,只要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就可以离婚,并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双方同意离婚并且能对财产分割问题、孩子抚养权问题协商一致,就可以拿着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和身份证明到一方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若是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财产问题、孩子抚养权问题协商不好,只能诉讼离婚,诉讼离婚能否一次性离掉需要看一方是否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如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难以治愈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形,存在这些情形,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然后给予判决离婚。若没有以上情形,法院一般第一次不会判离,所以需要经过第二次提起诉讼离婚,第二次的提起时间是第一次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后。第二次一般也能离掉。...

  •   律师,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那什么是婚姻律师呢?

      什么是婚姻律师,婚姻律师是指以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

      婚姻律师在婚姻家庭及继承案件中,能代为起草协议、起诉书、代书遗嘱、遗嘱见证、遗嘱执行及遗产监管;代理遗嘱继承、代理离婚诉讼、家庭财产诉讼;代理追索抚养费、赡养费诉讼;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虽然缺乏形式要件结婚证,但其实质与正常婚姻并无二致,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前我国农村地区事实婚姻情况所占比例非常高,也是适应当时农村社会状况和获得了社会广泛认同的。

      【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5年11月3日(农历9月2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1989年12月11日生有一子;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自1999年上半年分居至今,双方分居期间曾于2002年7月达成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

      【审判】

      汉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仅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违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原、被告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按事实...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吴国强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事实婚姻离婚怎么办理?

      ”这一问题!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离婚应该如何办理呢?分以下两种情况:

      (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年龄、无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将按事实婚姻处理。

      此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离婚,一般而言法院会先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法院将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将判决准予离婚。

      (2)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会让当事人去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种情况下的男女双方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也就没有离婚这一说,所以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就可以。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

  • 事实婚姻离婚的方式要求,首先当事人到婚姻登记处补办婚姻登记,补办婚姻登记后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解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生活中永久生活,但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今天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一下事实婚姻离婚怎么办理?

      事实婚姻离婚怎么办理具体如下:

    事实婚姻在我国大量存在,尤其在农村和边远地区。我国的做法是对事实婚姻在诉讼中既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一概承认。针对事实婚姻诉讼,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作出了规定。该规定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作为划分的依据。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

  • 事实婚姻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

  • 我国现行法律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对于未办理婚姻登记的,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共同生活的双方,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将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在离婚后双方实际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如继续共同生活又未办理复婚手续,则属于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不再遵循《婚姻法》的规定,在财产上不适用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对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收入及购置的财产才依照一般共有处理,所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将认定为个人所得为个人财产,因此在同居关系中财产分割上将会存在较大的争议。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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