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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遗嘱无效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9 08:36:50 0人浏览

导读: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那么,认定遗嘱无效的情形是什么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中详细介绍。
认定遗嘱无效的情形
  •   被继承人为了自由分配自己的遗产,会订立遗嘱。但是有时候遗嘱可能无效。那么,认定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认定遗嘱无效的情形,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认定遗嘱无效的情形:

      一、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

  • 父母离世留下代书遗嘱,把遗产留给孙子。但因见证人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产生争议,后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才协商解决了遗产的问题。据此如果需订立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最好选择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无关的人。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案情韩某与赵某是夫妻,2014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留下韩小莲、韩小丽、韩小华3个子女。事后,韩小丽拿出一份遗嘱,称父母曾经委托自己订立过代书遗嘱,想要把房产留给弟弟韩小华的儿子、老人唯一的孙子韩琦。对于这份遗嘱,韩小莲提出了质疑,韩琦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遗产。审判法院审理过程中,韩小丽拿出遗嘱原件,表示愿意尊重父母遗愿,由韩琦继承遗产。可这份代书遗嘱中的代书人是韩小丽本人,见证人是韩小丽的丈夫,韩小莲抓住这一点,主张该代书遗嘱无效。好在,该案经过法院调解,各方协商处理了老人的遗产。评析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 很多老人在生前都会订立好遗嘱,为了确保遗嘱的效力,会去办理公证,增强遗嘱的效力,那么无效遗嘱的情形包括哪些?无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确认公证遗嘱无效起诉状应该怎么写?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并提供一份确认公证遗嘱无效起诉状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无效遗嘱的情形1、将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混为一谈《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践中,多有夫妻一方在订立遗嘱时,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全部遗产进行处分,导致遗嘱无效。2、见证人身份和人数不符合规定公民订立的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都需要见证人在场证明。《继承法》规定见证人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且人数应在两人以上。但在有些案件中,经常出现被继承人亲属作...
  •   核心内容:无效婚姻是指男女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可以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达到法定婚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备婚姻效力的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起来,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的健康,不仅不利于下一代在社会中生活,也给国家、民族的兴旺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后果。因此,禁止近亲结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本条中规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除了导致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之外,鉴于格式条款的特殊性,《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但是,某个或者某些格式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由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可能基于自己的优势地位将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条款订入合同。另外,由于对方当事人没有机会针对这些条款与提供者协商,就可能出现双方对之有不同理解的情况的发生。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利益,《合同法》规定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  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况下,首先应该根据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以下为大家解答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什么这个问题。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的都是格式条款,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不同于霸王条款,其效力并非绝对无效。

    但是当格式条款存在以下情形时,应属无效。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二,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是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比如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 格式条款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以见,其最大的优势就是提前帮忙制定好合同的内容,比较便捷。但是有时候也会存在无效的情形,那么,购房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一、购房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规定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
  • 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血缘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年龄。可撤销的情形是胁迫以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隐瞒的。因胁迫结婚的,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依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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