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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犯罪界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9 15:39:58 0人浏览

导读:

强奸罪,是在对方非自愿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强奸罪犯罪界定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您有帮助。
强奸罪犯罪界定
  •   强奸罪,是在对方非自愿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强奸罪犯罪界定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强奸罪犯罪界定: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中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警察骗某妇女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此欺骗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

  •   核心内容:在我国,侵占行为的发生较多,如何界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法律界有不同的观点,那么关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的界定问题,法学理论界的观点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侵占罪犯罪对象的界定,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侵占他人非法财物,是否构成本罪?

      对于这个问题,国内学术界未见争议,在国外刑法理论界,有两种观点:a)“肯定说”认为侵占他人非法财物,可以构成侵占罪, 即非法财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其理由是:尽管在民法上,委托人(给付人)对其交付别人代管的非法财物是没有返还请求权的,但民法上有无保护与刑法上是否成立犯罪是两回事64;b)“否定说”认为, 侵占他人非法财物不构成犯罪,即非法财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其理由是:委托人对其交付委托的非法财物没有所有权,不得请求返还其物,因...

  •   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强奸罪犯罪特征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强奸罪犯罪特征:

      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

  •   【关键词】强奸罪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2008年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尾随商某某到其的家中,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商某某家中有人而未得逞,后逃跑。

      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主动交待曾于2008年4月9日,持刀将孔某某挟持到附近公共厕所旁,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听说孔已怀孕且其丈夫随后即到,便放弃实施强奸行为,抢走孔某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600元。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视国法,违背女性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妇女多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薛某某在第一起强奸犯罪中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在第二起强奸犯罪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可对其所犯强奸罪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律点评】

      (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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