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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法律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0 15:32:06 0人浏览

导读: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那么,诬告陷害罪法律特征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带您一起了解下相关内容。
诬告陷害罪法律特征
  •   俗话说的好,祸从口出,在平时说话做事的时候一定不能乱讲话,不要诬陷他人。那么诬告陷害罪法律特征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诬告陷害罪法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不构成本罪;

      (2)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

      (3)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是明确的对象;

      (4)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不论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3.主体是一般客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

  •   不管是在生活中,还是在电视新闻上,总能看见不少关于招摇撞骗的现象。那么招摇撞骗罪法律特征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

  •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破坏交通设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容易造成社会的混乱。那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特征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非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马车等,不在此列。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行驶、飞行或航运中的交通工具和停靠在车站、码头、机场待用的交通工具。但停放在工厂港坞内正在修理或保管之中的交通工具,不在此范围。破坏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已经或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和毁坏的行为。倾覆就是使火车、汽车、电车翻车,火车出轨,船只翻沉,飞机坠毁等等。毁坏就是使交通工具完全毁坏或者受到严重破坏,如采用放火、爆炸、拆毁重要部件等...

  •   核心内容:在我国刑法中,关于拐卖妇女儿童这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行为有明确规定,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特征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拐卖妇女、儿童罪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

  •   案  情

      近日,房山法院受理两起涉及寻衅滋事的案件,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案件一:苏某与同伴杨某酒后来到一加油站内,由杨某持刀在站长室门口“放哨”,苏某闯入站长室内,无故殴打站长李先生,致李站长轻微伤。当苏某强行拿走李站长手机时,同伴杨某通知他警察即将赶到,苏某将手机还给了李站长,并一直等到警察出现。

      案件二:马某与王某在小公共汽车上因买票问题与售票员肖先生发生口角。两人将肖先生拳打脚踢后仍不解气,下车后,购买了3把西瓜刀,纠集另一同伙一起持刀找到正在打电话的肖先生,将其砍成轻伤,造成经济损失4700多元。

                    分  析

      对于案件一,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为苏某殴打李站长,以暴力手段夺取李站长的手机,只因警察及时赶到,才没能得逞,所以,应是抢劫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杨某的...

  •   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很容易被混淆,那么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有什么区别?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

      (3)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

      (4)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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