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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构成犯罪的形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0 16:07:41 0人浏览

导读: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那么,开发商一房二卖构成犯罪的形式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相关内容。
开发商一房二卖构成犯罪的形式
  •   在现实生活中购房者经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其中一些开发商为了利益就会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那么,开发商一房二卖构成犯罪的形式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出卖者非房屋实际产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二)出卖人伪造房屋权属凭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三)出卖者已将房屋实际出售过户给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四)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

      (五)出卖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将房屋重复抵押或出售,获取贷款或者购房款的。

  • 昨天,北京市建委官方网站对北京7家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并通报处理情况。其中,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一房二卖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中国企业家大厦项目时,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采用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建委已责令开发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处以6万元罚款。

    另外六家开发商分别是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永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政泉置业有限公司和北京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这六家公司分别存在出售已抵押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违规收取商品房预付款、不进行网上认购等违规行为。市建委已责令这几家公司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整改,同时视...

  •   一房两卖的欺诈形式

      无商不奸,这种情况虽然不能说普遍存在,但是还是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商品房买卖市场中,一房两卖的情形是经常出现的。如何来辨别这种欺诈,使购房者在买房时不上当受骗呢?首先我们要了解一房两卖主要有哪些情形,这样才能更好地预防受骗。

      (一) 商品房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房多卖好比“一女多嫁”。是指开发商或原房产权人先后将同一套商品房出售给二个以上购房者的行为。这就好比将一个女子许给了好几个男人,但“一女不能共二夫”。在众多购房者中,只有哪个办了产权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的购房者才能取得房屋。其余的购房者只能枉付“聘礼”望“房”兴叹。如宁安市居民谭某挂靠牡丹江市某建筑总公司搞房地产开发,在宁安开发施工时,因资金不足采取一房多卖的手段,有的一栋房屋甚至...

  •   卖房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购房款,事后又将房屋过户给其他购房者,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房二卖”中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因此,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 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为会被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为如果构成了合同诈骗,还会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先生:我于2005年10月20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一套,向该公司分3期支付了购房款共计90万元。但此后该房地产公司将我选购的该套房以更高的价格销售给了不知情的杨某,并与杨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10月21日,该房地产公司告知我,停止继续履行合同,同时退还我预付款和补偿费共计100万元。我不愿接受补偿,主张该套房屋所有权,可不可以?  律师:《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采用登记要件主义,即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本案中,虽然你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了房款,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发生不动产物权设立的效力,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效力,所以,你无法阻止房产公司卖给他人,只能以对方...

  • 事 件

    2006年12月3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李某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的一套66平方米产权房,签约当天支付给李某定金2万元,10日内支付购房款20万元,余款25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李某确保2007年1月30日前将房屋交给张某,4月15日前取得产权证,并于3日内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李某也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了房屋,张某随后开始装修。

      2007年4月14日,李某突然通知张某不再履行合同。4月21日张某到外地出差,返回后发现门锁被换,房子被他人进住。经了解,李某早在4月14日就已经把房子卖给了案外人王某,并已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

      于是张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赔偿装修和房屋涨价损失共计14万元。

    判 决

      案件审理中,被告李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仅是关于诉争房屋的一种买卖意...

  •   房屋买卖取得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只有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方可,不因为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先后及是否实际居住而改变。所以一房两卖容易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一方难以获得房屋的产权。

      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是怎样?

      所谓“一房二卖”,就是指房屋所有人先后将自己所有的房子出卖给两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并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最后,在两个买房人中,出卖人只能向其中一个人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手续,而另一个买房人则不能依法取得房子,甚至出现房款不能收回,导致钱房两空的悲剧。

      房屋买卖取得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只有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方可,不因为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先后及是否实际居住而改变。一般而言,房屋在买卖交易关系中分为两个阶段:合同订立阶段和转移登记阶段。房屋买卖需要完成以上两个阶段才是合法有效的。依据我国现有的《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可以采用预告登记制度,这将从根本上解...

  •   案情简介

      2002年马某以1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处上海某小区的预售商品房,2003年7月,马某以15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张某,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约定,签约当日由张某先支付总房价的50%,马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余款由张某在60天内支付,支付余款当天双方共同至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后张某按约支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该房屋,并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产权过户手续并未按期完成。

      2004年10月某日马某通知张某表示不再履行原购房合同,次日,马某与赵某就系争房屋订立了购房款为180万元的售房合同,并于当日上午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赵某随即凭产权证进入系争房屋,强行终止了张某的装修活动,并更换了门锁,引发了三方的激烈纠纷。为此,张某以马某、赵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以两被告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利益为由,请求法院确认马某与赵某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马某继续履行对其的房屋过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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