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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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实际车主与驾驶者分离的情况,然后不小心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那么实际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实际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购买的车辆未登记过户而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肇事车辆的购买人,即实际车主)。
(二)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取得运行利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挂靠人(实际车主)和具有监督管理义务的被挂靠单位(登记车主)。
(三)承包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为肇事直接侵权人(承包人、租用人)和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发包人、出租人)。
(四)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按出借人有无过错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如果出借人(肇事车辆所有人)无过错,车辆由借用人支配运行,出借人对借用人的行为不能实施任何控制,也没有获取任何收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
案情 :
原告:耿某
被告:王某
被告:董某
2005年6月15日30分,被告王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106国道霸州市益津市场处,与骑自行车的原告耿某相撞,构成交通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646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耿某无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经诊断为第二腰椎压缩性骨折.同年9月份耿某以王某、董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被告王某只能依法赔偿,被告董某系肇事车辆的车主,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但部分赔偿责任。
被告董某辩称;肇事车辆非我所有,人也不是我撞的,我不应承担责任。
审判:
经审理查明:肇事无牌照摩托车系董某所有。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646...
[案情]
原告张某,男,汉族,40岁,现住吉林省**市,系被害人李某的丈夫。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8岁,现住吉林省**市,系被害人李某的儿子。
被告高某,女,汉族,45岁,集宁区**旅店业主,现住集宁区四马路。
原告张某、张某某诉称,我们是被害人李某的直系亲属。2004年3月,王某引诱被害人抛家舍业跟随其来到集宁区以夫妻名义同居。2006年1月14日,王某将被害人安置在被告开设的旅店居住,而他回天津过春节。王某作为有妇之夫,引诱并拆散他人家庭,又疑心重重猜测被害人另有新欢。2006年2月15日匆匆返回集宁,向被害人兴师问罪。被告明知王某与被害人是非法同居关系,而予以容留,直接起到了纵容支持的作用,为其提供了犯罪的便利。在王某对李某大打出手,李某不堪忍受又无处藏身的时候,被告高某非但不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完全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对于李某因走投无路而不得不选择跳楼逃生这一危险...
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追偿
案情介绍:钟某驾驶向朋友张某借用的摩托车与行人王某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分认定钟某负主责,王某负次责。王某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将钟某和张某告至法院,法院判决钟某赔偿王某1.8万元,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扣划了张某银行存款5000元。此后,车主张某提起诉讼,向钟某追偿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付出的5000元,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哀求。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划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了债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本案中,钟某借用张某摩托车在使用过程中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确定钟某赔偿王某损失1.8万元,而张某作为车主依法对钟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钟某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造成王某损失的...
缔约过失责任是现代社会一个十分严重的责任类型的,对于这种责任一旦发生就是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怎么进行这个赔偿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赔偿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赔偿《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在合同责任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责任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合同责任造成的损失是履行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亦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其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付...
1、引起损害发生必须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
2、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
3、必须有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5、必须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即并非所有损害国家都负责赔偿)。
在生活中伤害到了他人的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一般来说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有侵权行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侵权行为承担方式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许多种,并非只有赔偿损失一种,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给大家带来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相关知识。
一、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主要用于对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等)和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侵害。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主要用于对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的保护。
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主要用于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可能由于其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善而带来的危险。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主要是用于侵占他人财产时的一种责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主要是用于债务人履行合同时音乐会标的物的质...
在医患矛盾越来越重的今天,因为医疗损害而对患者进行赔偿的事件常常发生,但有些患者在医院没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依然要求医院进行赔偿,侵害了医院的合法权益。那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实践中患者一方不配合诊疗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比较常见,是患者囿于其医疗知识水平的局限而对医疗机构采取的诊疗措施难以建立正确的理解,从而导致其不遵医嘱、错误用药等与诊疗措施不相配合的现象。对于因患者上述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不能当然视为患者一方的“不配合”具有主观过错,从而医疗机构可以免除责任。判断患者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的前提,是医务人员是否向患者一方履行了合理的说明告知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上述说明告知义务,是否使患者一方对于医疗机构采取的诊疗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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