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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人有限公司中,股东提供自己的审计报告,能证明其财产独立性而免责吗?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原告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原煤购销合同》,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收取了原告300000元保证金。期间,被告按约支付了部分款项,仍欠原告货款7957795.12元未付,且未退还保证金。据工商登记显示,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是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后原告起诉两被告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给付货款,被告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返还投标保证金。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明确,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对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争议的关键在于两被告之间的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要依法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且应由股东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具有财产独立性。本案中,被告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进行审计形成年度报告”的证据,也即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形成于诉讼期间而非正常年度的审计报告,属于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故起不到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的客观效果。其次,本案中,被告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自身作出的审计报告,只能证明其作为股东的公司相关财产情况,无法证实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的事实。综上,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故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货款7957795.12元及利息,被告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300000元。律师说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控制权的集中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容易出现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因此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作出了特别规定。审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案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举证责任倒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一人有限公司中,公司财产是否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独立,需要股东举证。如果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独立,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在债权人提供公司人格混同的证据后,应当由公司及股东证明其双方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因为公司内部的账目、财务等私密性较强,其他人难以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能够平衡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负担,更显公平。二、股东财产独立性证明要件。一是依法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该年度审计报告的形成需要严格按照每年终末的时间来形成。例如:形成于诉讼期间的属于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该法条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提供或者未按要求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则会被认定为其未能履行法定义务,自然也就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年度财务会计审计,并形成年度报告。但依法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只是证明股东财产独立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本案中,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若想证明其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需要提供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而不是仅提供其自己的审计报告。二是人员、管理和财产独立的证明。例如提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及其股东(母公司)债务存续期间的母、子公司的职工社保明细,证明双方不存在人员、管理和财产的混同,是可以的。三是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及独立经营场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供验资报告证明出资到位,并提供其独立的财务制度,以及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股东作为独立的公司,也应当有自己的财务制度和经营场所。当然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够提供每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验资报告,即使与股东办公地址或者人员出现混同,也属于财务混同。综上而言,对于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财产独立,依法按照要求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关重要。三、确保独立经营。司法实践来看,如果为了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的人格混同,则双方要保持必要的边界感,股东不能过度干预甚至控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和发展。简言之,就是要依法依规经营公司。
    驻马店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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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在家庭成员个人名下的财产按个人财产还是按家庭共同财产来认定和执行?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孙小某系孙某之子,尚未结婚成家,与父母共同生活,亦未与父母协议分割家庭财产。2019年,孙某驾车与段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段某的亲属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孙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段某的亲属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停放在孙某家门口、登记在孙小某名下的大众轿车一辆,孙小某主张该轿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系其个人财产,其父孙某并非车辆所有人,遂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孙小某的主张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孙小某提出的异议请求。孙小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查封、扣押。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或查封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当举证证明其是该标的的权利人,并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本案中,孙小某、孙某属于同一家庭成员,孙小某未结婚独立生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与父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故登记在孙小某名下的车辆应认定为孙某家庭共有财产。如孙小某坚持分割该车辆,可在本案车辆执行完毕后,根据车辆价值依法向孙某追偿其应得的份额。故对孙小某关于解除对涉案车辆查封、扣押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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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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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设私人充电桩遭物业拒不配合,业主起诉维权!
    告陈某、赖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20日,二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房屋。2017年9月26日,原告一向被告二支付247000元购买某房屋负一层停车位使用权。2019年12月25日,该停车位交付原告使用。2023年1月,二原告因新能源汽车使用需要,需在停车位安装充电桩,但二被告却拒不出具《同意在某房屋负一层停车位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证明。为此,原告与二被告多次展开沟通,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出具《同意在某房屋负一层停车位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证明。办案思路: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因物业服务公司拒绝为业主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充电桩证明所引发。新能源汽车对于保障能源安全、节能减排有重要意义,而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也需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我方作为原告方律师,认为物业服务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有义务为二原告使用其车位与新能源汽车提供便利,配合业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助安装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同时,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文件,也均有要求物业单位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至于小区是否符合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并非本案审查焦点,在物业公司出具相应证明后,自有专业机构到小区考察,故二被告应配合出具《同意在某房屋负一层停车位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证明。最终,法院采纳了上述意见,认为某物业公司仅以小区不具备加装充电桩条件为由,不同意配合二原告在案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理由不成立,也对二原告主张要求某物业公司为其出具《同意在某房屋负一层停车位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证明予以支持。裁判结果:判被告揭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陈某、赖某出具同意其在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某房屋负一层停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驻马店律师-潘炯律师 潘炯律师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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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外籍子女争遗产,国内房子判给谁?
    分别去往了不同的国家,也在随后的生活中取得了不同的国籍。许先生移民a国,姐姐则与同在异乡的姐夫结为伴侣,落户b国。时光悠悠,人事变迁。近年间,父母和姐姐都先后去世,没有任何遗嘱,只留下了国内的一套房子。许先生原以为房子理所当然该由自己继承,可却意外接到了姐夫的通知,要求继承这套房子。两个人一个在a国一个在b国,却需要在遗产所在地北京打官司,沟通极为不便。这官司要怎么打?案件焦点:两位当事人均已取得外国国籍,继承遗产适用哪国法律?姐夫是否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判决结果: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没有留遗嘱,姐姐和许先生同为法定继承人,可以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随后姐姐去世,身为配偶的姐夫有权继承姐姐的遗产。但经过律师和法院的调解,最终姐夫放弃了主张房子份额,父母的遗产由许先生全额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上采取分割制,即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许先生父母一直居住在国内,房产也在国内,因此遗产继承也适用中国法律。姐夫有权继承遗产,但经过律师和法院的调解,最终放弃了主张,许先生完整继承了父母的房子。案件总结:许先生和姐姐分别定居不同的国家,取得了不同的国籍。留在国内的父母去世后不久,姐姐也去世了。父母在国内有一套房产,许先生本以为房子能由自己全额继承,但姐夫却突然跳出来跟许先生争夺房产。父母没有留遗嘱,姐姐和许先生同为法定继承人,可以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随后姐姐去世,身为配偶的姐夫有权继承姐姐的遗产。好在经过律师和法院的调解,最终姐夫放弃了主张房子份额,父母的遗产由许先生全额继承。
    驻马店律师-杨志峥律师 杨志峥律师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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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利后反悔,法院能否支持
    请求,一、判令我依法继承齐某刚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产所占份额;二、判令北京市海淀区×房产归我所有;三、判令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高某、杨某斌、杨某悦配合我顺利完成房屋过户。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齐某刚于2003年去世,其遗产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成×房产所占份额,上述房产登记在齐某刚名下,系我与齐某刚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与齐某刚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四子,长子齐某松、次子齐某杰、三子齐某旭、女儿齐某娟。长子齐某松于1991年去世,去世前育有一子齐某强。女儿齐某娟于2009年去世,去世前齐某娟与其前夫高某哲育有一子高某,后双方于2003年3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离婚后,齐某娟与杨某斌再婚,并育有一女杨某悦。被继承人齐某刚去世后,我与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高某签订了《遗产处分协议》,协议中载明:诉争房屋系齐某娟全额出资购买,且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高某均同意将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给予周女士。与此同时,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高某又签订《遗产放弃声明》,均自愿放弃继承齐某刚的遗产。后我联系继承人杨某悦、杨某斌,其均声称放弃房屋继承。现我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辩称齐某杰辩称,当初签订放弃协议的原因是为了报销煤火费,需要将房产变更到周女士名下,不是为了继承遗产。我建议将我们各自份额确定下来,等周女士百年后再分割,要求平均分配遗产。齐某旭辩称,2017年底,周女士跟我说要报销煤火费,要将房产过户到周女士名下。父亲去世后,谁都没有提过继承的事。现我不认可该协议,要求平均继承齐某刚的遗产。齐某强辩称,放弃协议签订的时候,是威逼和利诱迫使我签订的,应当所有继承人平均继承。高某辩称,我同意周女士的意见,我同意放弃我的份额。杨某斌、杨某悦辩称,我们同意周女士的意见。法院查明齐某刚与周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育有子女四名,分别为齐某松、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娟。齐某刚于2003年5月23日去世。齐某松于1991年7月1日去世,生前育有一子名齐某强。齐某娟于2009年9月14日去世,生前与前夫育有一子名高某,双方后经法院调解离婚,齐某娟与杨某斌再婚后,共同育有一女名杨某悦。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齐某刚与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产权登记在齐某刚名下。涉案房屋原由齐某刚、周女士夫妇居住使用,齐某刚去世后,涉案房屋由周女士居住使用至今。齐某刚去世后,周女士及子女、晚辈一直未对涉案房屋中齐某刚的遗产进行继承分配。直至2018年5月21日,周女士与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高某共同签订《遗产处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情况:双方一致确认如下事实:(一)周女士与齐某刚系夫妻,生育四个子女,长子齐某松,次子齐某杰,三子齐某旭,女儿齐某娟。齐某松于1991年7月1日前去世,齐某刚于2003年5月23日去世,齐某娟于2009年9月14日去世。齐某松1985生育儿子齐某强;齐某娟1989年生育儿子高某。(二)周女士与齐某刚1997年购得北京市海淀区×号房产,登记在齐某刚名下,购买该房产的资金由其女儿齐某娟提供。二、齐某刚于2003年5月23日去世,甲乙双方就齐某刚遗留的北京市海淀区×号房产中的全部财产权益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乙方将应由其继承的被继承人齐某刚的遗产(指齐某刚享有北京市海淀区×房产中的全部财产权益)给予周女士,对于该部分遗产,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行任何主张。”2018年5月20日,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高某还分别与周女士签订《遗产处分协议》,内容包括:“1,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齐某刚的遗产(指齐某刚享有的北京市海淀区×号房产中的全部财产权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乙方将应由其继承的齐某刚的遗产(指齐某刚享有的北京市海淀区×号房产中的全部财产权益)给予甲方,对于该部分遗产,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行任何主张。”同时,齐某旭、齐某强、高某还分别签署《遗产放弃声明》,主要内容为:“本人自愿放弃齐某刚的遗产(指齐某刚享有的北京市海淀区×号房产中的全部财产权益)。”上述《遗产处分协议》等文件签订后,双方并未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涉案房屋产权现仍登记在齐某刚名下。周女士主张杨某斌、杨某悦亦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上述对齐某刚的遗产,杨某斌、杨某悦对此未提出异议。现高某、杨某斌、杨某悦均表示同意周女士的意见。另根据周女士申请,估价房屋492万元,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房产估价结果均无异议,周女士表示若法院判定其他人享有继承份额,则其主张实际分得涉案房屋,另按房产价值分别向其他权利人支付相应折价款,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亦相应表示要求平均继承齐某刚遗产,不要求实际分得涉案房屋。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周女士还同时提交了显示由齐某杰签署的上述同样内容的《遗产放弃声明》,齐某杰对该文件中签名未予确认,但考虑到其中内容与上述《遗产处分协议》主要意思相同,其表示不再有对该签名进行进一步异议、甄别之必要。齐某杰、齐某旭与齐某强分别以与周女士签订上述《遗产处分协议》等文件是为解决报销煤火费而欲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周女士名下,并非真正继承齐某刚的遗产及受到周女士以要胁,主张其上述放弃遗产继承的表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均于庭审中表示不再放弃对齐某刚的遗产的继承。而周女士对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未能就所主张的事实进一步举证。裁判结果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由周女士继承;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周女士分别向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各支付房屋折价款492000元;三、于上述房屋折价款付清后七日内,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协助周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周女士名下。房产律师点评公民合法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涉案房屋系齐某刚与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齐某刚生前未留有遗嘱,其去世后于涉案房屋中的遗产应依法定继承原则由其配偶及子女继承。其中,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涉案房屋的一半分出为周女士所有,其余为齐某刚的遗产。另因齐某松先于齐某刚去世,及齐某娟在齐某刚去世后、遗产继承分割前亦相即去世,齐某强及高某、杨某斌、杨某悦一方分别作为齐某松的独子及齐某娟的合法继承人,分别享有代位继承及转继承遗产的权利。事实上,周女士与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高某在本案诉讼前已就上述齐某刚于涉案房屋中的遗产进行了协商,并签署了《遗产处分协议》等文件,其中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高某均表示将其相应继承份额给予周女士,但于此后及本案庭审中,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另作出不放弃继承权的相反意思表示,由此引发双方纠纷。庭审中,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主张与周女士签订上述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进而表示不再赠予周女士其相应继承份额,其虽未就所主张的相关事实充分举证,但该翻悔表示形成于本案诉讼中,涉案房屋产权至今并未因各方放弃与赠与而实际过户至周女士名下,齐某刚于涉案房屋中的遗产尚未作出实际处理,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的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承认。故法院结合周女士对涉案房屋的权属比例、涉案房屋评估价值及各方对实际分割涉案房屋的意愿,涉案房屋就由周女士继承,另对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关于平均继承齐某刚遗产暨按上述房屋评估价值取得相应房屋折价款之请求予以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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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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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驳斥母亲遗嘱,夺回遗产份额
    的遗产都继承不到。黄二婶的父亲去世较早,突然的分别令人猝不及防,父亲并没有留下遗嘱。不久前,母亲的身体也逐渐恶化,好在这次母亲有了心理准备,提前立了遗嘱。可当处理好母亲后事,兄弟姐妹几人坐下来按约定分配遗产时,黄二婶却惊诧不已,只见遗嘱上赫然写着“在我去世后,我自愿将房屋交给我子女中的老大、老三、老四、老五继承,继承的份额具体为老大老三继承房屋20%份额,老四老五继承房屋30%份额。”母亲的这份遗嘱,独独缺了她的名字!案件焦点:通常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就是继承的最优先级。母亲的遗嘱,表述清晰、形式合法、内容有效。那么黄二婶还能继承到遗产吗?判决结果:经查,本案中的房屋是黄二婶的父母使用工龄共同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二婶的父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应该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房屋中应有父亲60%的财产份额。属于父亲的60%财产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最终,法院判决黄二婶取得百分之十的房屋所有权份额,和其应得的抚恤金、丧葬费两万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律师解读:本案中的房屋是黄二婶的父母早年间使用工龄购买的房子,其中父亲工龄37年,母亲工龄29年,证明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并非母亲的个人财产。黄二婶的父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那么父亲所有的房屋份额就应该按法定继承办理。而黄二婶,正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本案房屋中应有父亲60%的财产份额。因此,属于母亲的40%份额按照《遗嘱》办理,属于父亲的60%财产份额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案件总结:黄二婶的母亲留下遗嘱,将房子分给黄二婶的四个兄弟姐妹,唯独没有黄二婶的份额。但这套房子是父母使用工龄共同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没有遗嘱,黄二婶理应继承父亲的部分遗产。最终,法院判决黄二婶取得百分之十的房屋所有权份额,和其应得的抚恤金、丧葬费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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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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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继承纠纷处理方法全解析
    一、明确继承范围和要求第一步,要明确继承按照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遗赠继承或遗赠抚养协议办理。比如被继承人是否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如果上述文书并未存在,那么继承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办理。第二步,划清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第三步,明确继承人的范围。以法定继承为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二、纠纷处理方式1、自行协商: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发生继承纠纷后,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以《民法典》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协商不成时,可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杨志峥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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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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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继承最新规定
    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民法典》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如你遇到继承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杨志峥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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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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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生子女继承遗产新规
    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民法典》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父母过世后,有遗嘱的,独生子女可以按照遗嘱继承遗产;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主要是因为民法典的最新有明确要求,法定继承是按照亲属关系,而实行的顺位继承制度。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比如:家庭中的父亲去世,母亲、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也都健康,父亲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这样独生子女就不可能直接继承父母的所有遗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你遇到继承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杨志峥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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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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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夺多少钱构成抢夺罪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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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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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女户”只能一女分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法院判了!
    个女儿且已成家,户口包括其子女户口都在该村民组的,只能任选一个女儿及其子女享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近日,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宣判这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判决被告村民组给付原告张某和任某应当享有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9000元。原告张某与任某系母女关系,均为繁昌县(后撤县设区)某村民组村民,且自出生以来均居住在该村民组。2013年3月,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当地政府征用了该村民组的部分土地,其中部分土地为村民集体所有。《征地协议》约定土地征收补偿款为53.9万余元。原告要求村民组给付二人应享受的土地征用补偿款,村民组以不符合村规民约为由拒绝支付。二人将村民组诉至繁昌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土地征用补偿款1.1万余元。村民组辩称,从2015年开始,村规民约就规定,外嫁女不享受该村民组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张某的父亲签字确认同意该规定。2021年3月,村民组部分集体所有土地被政府征用,在村里制定的拆迁款分配方案中,明确“双女户”只能是任一女儿及其子女享受该次分配,村里90%的村民均在此方案上签字确认。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土地被征用所取得的征地补偿款属于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征地补偿款使用、分配方案可由本集体成员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内容如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张某、任某是村民组成员,依法享有与该村民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有权获得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补偿款。村民组2021年3月分配方案是每名村民分得征地补偿款4500元,原告有权获得此款项。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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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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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异同是什么
    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3.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4.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二、诬陷陷害罪和诽谤罪的含义1.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2.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三、诽谤罪审理时间是多久法律快车提醒您,对于诽谤罪案件,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构成诽谤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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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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