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劳动工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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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地钢管租赁合同纠纷
    ,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设备租赁公司租用钢管、扣件、围挡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上有乙公司的印章及张某某个人签字。项目完工后张某某与设备租赁公司签署结算单并出具租赁费欠条,因张某某未及时支付租赁款,设备租赁共计将乙公司及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及张某某对租赁费承担连带责任。在一审败诉的背景下,耿律师接受施工单位乙公司的委托,从民法典及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的角度向法院阐述说明代理的法律规定及依据,并提交了相关案例用以支撑自己的观点,经过多次沟通,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完全认可了耿律师的观点,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改判,驳回了设备租赁公司对乙公司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耿律师代理的案件取得胜诉
    株洲律师-耿正义律师 耿正义律师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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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到手的二手车被查封,可以要求停止对车辆的执行?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2022年3月,孙某购买朱某二手汽车一辆,双方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孙某向朱某支付36万元车款,朱某将车辆及所有手续交付孙某。2023年1月,孙某购买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另查明,2022年5月23日,朱某因欠邢某货款被诉至法院,法院查封了朱某名下的涉案车辆。2022年6月21日,孙某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车辆被法院查封。2022年8月1日,法院判决朱某归还邢某货款。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孙某为涉案车辆所有权人,邢某不得执行涉案车辆。法院审理A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应该归谁。孙某与朱某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孙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及微信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孙某已向朱某付清全部购车款36万元;孙某持有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交强险标志及交强险保单可以证明孙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法院予以认可。本案中,孙某与朱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的时间系2022年3月2日,签订合同的当天即完成付款与交付车辆。而邢某起诉朱某的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故孙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的时间早于邢某起诉朱某的时间。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主义,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当予以适用,朱某向孙某交付车辆后即取得车辆所有权。邢某作为一般债权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其债权无法对抗物权。邢某辩称案涉车辆的市场价格在38万元到50万元之间,孙某与朱某达成的交易价格为36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存在恶意串通。法院认为,二手车的市场交易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车辆具有不同的车况,二手车交易网站无法对案涉车辆作出精准估价,且实际成交价格与交易网站查询的价格差别不大,故对于邢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孙某陈述,车辆交付后因疫情封控原因导致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采纳。故本案可以排除孙某与朱某恶意串通损害邢某利益的可能性。综上,孙某作为车辆买受人主张对案涉车辆享有所有权,要求排除对案涉车辆的执行,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孙某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邢某不得执行涉案车辆。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律师说法原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此予以沿用。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当予以适用,该基本原则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并未动摇。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异议人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买受人并已实际交付,异议人享有足以排除一般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在该类案件中,要实质审查异议人是否为真实买受人并完成交付,在排除虚假诉讼合理怀疑、可以认定异议人为真实物权人的情况下,异议人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株洲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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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霍某诉湖南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华,湖南芙蓉律
    株洲律师-尹品华律师 尹品华律师
    202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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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内部借支纠纷应以劳动争议案由仲裁并起诉
    合同时止,刘某尚欠该公司借支款近五十万元
    株洲律师-姚强律师 姚强律师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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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经劳动仲裁三程序,终为劳动者主持公道
    申请人系商业零售企业,申请人作为中层管理
    株洲律师-姚强律师 姚强律师
    202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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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霍某与湖南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直胜诉到最后)
    从仲裁一直到终审都成功胜诉,被告无奈退步
    株洲律师-尹品华律师 尹品华律师
    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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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高利贷五分利违法吗
    .高利贷行为不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还可能导致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例如,高利贷可能导致借款人陷入更深的债务困境,甚至引发家庭破裂、社会不稳定等问题。对于放高利贷五分利的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的处罚规定。2.在刑事处罚方面,如果高利贷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2)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私人放贷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取决于放贷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是否达到了犯罪的标准。2.如果私人放贷行为涉嫌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行为,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情形,那么就可能构成犯罪。
    株洲律师-黄有利律师 黄有利律师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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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案随笔 | 牛仔尾款拖欠一年多,法庭上还在撒赖想不付
    份出售20余只牛仔给一外地客户,售卖的总价款为12万余元,对方只支付了10万余元,尚欠2万余元未付,刘先生一直微信催促对方支付,结果2023年6月份再次催促时发现微信被对方拉黑了,电话联系对方,其明确表示拒不付款。无奈之下,刘先生找到我寻求法律帮助。我听了刘先生叙述的事情经过,建议他去法院起诉,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他可以在当地的县法院起诉,不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的县法院起诉。刘先生于是委托我代理其牛仔款催收案。我接受刘先生的委托后,在公安部门调取了对方的户籍信息,并导出刘先生与对方的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交易记录。2024年3月29日,我准备好民事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后,在江西省吉安市某县法院起诉立案,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过了半个月,法院给我电子送达了一份《保全财产结案通知书》,结果显示:冻结了对方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万余元。2024年5月23日下午,某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上,对方一直强调刘先生卖给他的牛仔有死亡情况,所以不应付余款。法官对此详细询问对方,牛仔死了几头,对方一会说死了3头,一会说死了5头。法官继续问道,死亡的牛仔怎么处理的?对方回答道,卖给当地的屠户了,获得了5400元的死牛仔售卖款,并信誓旦旦说道:“我有证据可以证明”,但让其拿出证据来时,却来一句我没带,放在家里了。法官让其庭后3天内补交证据到法院。后来,对方果然快递了3份证明给了法院。法官收到后电子送达了一份给我,我看了一下,对方的3份证明都是手写的。我立马写了一份书面质证意见给法院,内容为:3份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请求法庭不予采纳。一、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应出庭接受法庭询问,且这类证据应附有证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核实证人的真实身份。二、3份证明上明确载明死亡的牛仔共3头,变卖款是4100元,与对方庭审中当庭陈述死亡5头牛仔的数量和变卖款5400元前后矛盾。三、该证据举证期满后提交,属于逾期提交证据。四、通过纸张的新旧程度、文字书写笔迹痕迹新旧程度等判断,该证据明显是庭审后,对方找人写的虚假证明,请求法庭核实该证据真实性,如虚假,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5月27日,我在开庭后递交了一份《代理词》给法院,详细阐述我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意见,便于法官全面掌握案情。2024年6月17日,我收到该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全部支持了刘先生主张的2万余元牛仔款。法院对对方提出的牛仔死亡抗辩也进行了回应,“被告抗辩原告所交付的牛仔中有5头在15天的质保期内死亡应予核减货款,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质保期内向原告主张过该权利,且提交的三份证明的相应证人未出庭作证,亦存在与庭审陈述相互矛盾的情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因此对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至此,我代理的牛仔尾款催收案在结果毫无悬念的情形下胜诉,且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对方1.8万余元的银行存款,今后在执行方面有了保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委托人的胜诉权益。
    株洲律师-邝宪平律师 邝宪平律师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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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其一是因为用人单位想规
    株洲律师-匡宇律师 匡宇律师
    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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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级别十级赔偿是多少
    受;异地治疗的费用稍高。3、护理费:(1
    株洲律师-尹品华律师 尹品华律师
    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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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度湖南省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享用工伤医疗待遇。(1)职工治疗工伤该当
    株洲律师-陈钟鸣律师 陈钟鸣律师
    20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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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可以获得哪些待遇?
    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家属也可以要求相应
    株洲律师-王荣律师 王荣律师
    200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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