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协议算买卖合同吗
导读:
居间协议并不等同于买卖合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间协议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它侧重于中介服务,不涉及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
3.买卖合同则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参见《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因此居间协议与买卖合同在性质、目的及法律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
法律快车提示居间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委托性: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体现了其作为受托人的角色。
2.非合同当事人性:居间人虽致力于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订立,但自己并不参与合同的订立过程,也非合同的当事人或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3.有偿性: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人需在居间活动取得一定成果后,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及活动费用。
4.诚信原则:居间人需恪守诚信,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活动,并对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中介性:居间人作为中间人,负责传达双方意思,撮合合同签订,但不得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具体商洽活动。
居间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存在多方面的差异:
1.签订主体不同:
(1)居间合同涉及中介人、委托人和可能的第三人;
(2)买卖合同则直接由买卖双方签订。
2.合同内容不同:
(1)居间合同主要围绕中介服务展开,包括报告机会、提供媒介等;
(2)买卖合同则关注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及价款的支付。
3.合同目的与义务不同:
(1)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订立,居间人需履行报告、媒介等义务;
(2)买卖合同则以实现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为目的,买卖双方需履行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义务。
综上所述居间合同与买卖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两者属于不同类型的合同。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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