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的法律规定
导读: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民事权利的行使被明确赋予了不得滥用的法律原则:
1.第八十三条针对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指出出资人不得滥用其权利以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的利益,否则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一百三十二条更是直接规定了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为民事权利的正当行使划定了清晰的界限。
3.第二百五十九条关于国有财产管理的规定,也体现了对权力滥用的严格限制,确保国有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法律快车提醒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含义,在于为民事权利的行使设定了一个正当的界限。根据《民法典》第132条的规定:
1.这一原则被视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旨在对权利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
2.任何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不得超越权利的正当范围。
3.一旦权利的行使超出了这一界限,即构成权利滥用,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
4.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有所相似,但二者在本质上是存在显著差异的:
1.权利滥用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正当权利,且滥用行为通常与权利的行使或相关行为紧密相连。
2.侵权行为并不以正当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甚至可能完全与权利行使无关。
3.禁止权利滥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民事权利的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4.侵权行为制度则更多地是关注对受害人的救济与补偿。
5.权利滥用要求行为人具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故意。
6.侵权行为则不仅限于故意,过失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准确区分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以便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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