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必须是对方全责吗
导读:
代位追偿并非必须要求对方全责:
1.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关键在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2.即便在事故责任划分中,对方并非全责,但只要其负有一定责任并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付后,仍有权向该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偿权。
法律快车提醒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这要求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明确的赔偿责任。
2.保险标的的损失原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若损失原因属于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则保险人无需赔偿,代位求偿权亦无从谈起。
3.保险人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了保险金。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已得到初步补偿。
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保险人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1.若该金额低于第三者实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仅能在其已赔付的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2.这一规定旨在平衡保险人与第三者、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同时也防止保险人通过代位追偿获得超出其实际赔付的额外利益。
3.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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