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结案证明怎么开
导读:
民事案件结案证明的开具通常为执行完毕后,向法院申请,法院在核实后会出具结案证明:
1.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或因特定情形被裁定终结、不予执行,当事人之间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时,均可视为案件结案。
2.当事人可向负责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开具结案证明。
3.人民法院在核实案件处理情况后,将依据事实与法律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出具结案证明,以正式确认案件的处理结果。
法律快车提示民事案件结案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全面履行了义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以及可能产生的迟延履行责任。
2.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案件随之结案。
3.对于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若被申请人主张存在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将裁定不予执行。
4.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若该协议内容合法且已全面履行,则人民法院可依据该协议结束执行程序,案件因此结案。
结案证明开具的条件主要基于案件的实际处理情况,具体包括:
1.法律文书内容已执行完毕:这是开具结案证明的基本前提,要求被执行人必须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
2.裁定终结执行或不予执行:如案件因特定情形被裁定终结执行或不予执行,且该裁定已生效,则可作为开具结案证明的依据。
3.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若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面履行,该协议可作为案件结案的有效证明。
4.案件处理结果已明确:无论是以何种方式结案,案件的处理结果必须明确且无法律上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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