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有几种特征
导读:
违约金有合同自由原则,灵活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这个显著特征:
1.违约金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自由协商确定,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
2.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灵活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既可以是针对违约行为的一揽子违约金,也可以是针对单项违约金。
法律快车提示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这是违约金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1.它使得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守约方能够迅速、简便地获得损失补偿,无需再经过复杂的举证和计算损失数额的过程。
2.这种预先确定性的优势在于,它能够有效降低守约方的维权成本,提高违约行为的成本,从而起到预防违约的作用。
3.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并不完全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以损失大小为绝对的支付标准。
4.即使违约行为并未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或者损失较小,违约方仍需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5.如果违约金数额明显不合理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守约方或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违约金的适用与合同履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1.支付违约金并不等于可以替代合同的履行。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是对不履行合同的唯一救济方式,否则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和补偿,而非替代合同的履行。
3.违约金的增减问题也反映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利益平衡:
(1)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守约方有权请求增加;
(2)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违约方有权请求减少。
这种调整机制旨在确保违约金既能起到应有的惩罚和补偿作用,又不会导致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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