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保密协议是竞业限制协议吗
导读:
竞业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并非同一概念:
1.竞业保密协议主要侧重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即劳动者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利用原雇主的商业秘密。
2.竞业限制协议则更侧重于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雇主存在竞争关系的职业或活动。
3.竞业保密协议关注的是信息保密,而竞业限制协议则是对劳动者职业选择的限制。
法律快车提示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在目的、内容及适用范围上存在明显区别:
1.保密协议的核心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防止其被泄露或非法使用,无论劳动者是否离职,这一保密义务均持续有效。
2.竞业限制协议则主要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雇主存在竞争关系的职业或活动,以维护原雇主的竞争优势。
3.竞业限制协议通常伴随经济补偿,以平衡劳动者因限制职业选择而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竞业限制协议若欲具有法律效力,需满足以下条件:
1.协议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的;
2.协议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应符合法律规定,通常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4.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一般为两年,且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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