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离婚后如何分配
导读:
拆迁安置房在离婚后的分配,若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综合考虑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双方经济条件。
1.双方可以协商分配方案,如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则需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若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确保公平合理。
2.若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但房屋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考虑房屋的来源,倾向于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但另一方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拆迁安置房离婚分配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2.这一条款为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的分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同时,《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也为判断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依据。
农村拆迁房在离婚时的分割相对复杂,因其产权状况可能不同于商品房。
1.若房屋系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且无其他约定,则该房屋通常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
2.若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且房屋以子女名义报建并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若房屋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用地,一般视为该方家庭财产,若以子女一方名义取得批准用地且婚后居住使用,则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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