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和诈骗罪的区别
导读: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1.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体现了对公共权力秩序的破坏;
2.而诈骗罪则直接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其核心在于财产权益的侵害。
因此,两者在本质上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前者涉及公共管理秩序,后者则关联到个人或集体的财产安全。
1.在犯罪手段上,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具有特定性,即仅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法律快车提醒,这种冒充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损害。
2.而诈骗罪则无此限制,犯罪分子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诈骗,手段多样且灵活。这种差异使得两罪在侦查和认定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具体证据和行为特征有所不同。
1.从犯罪的主观目的来看,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其动机较为单一且直接指向财产利益。
2.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则更为广泛,它可以是追求非法利益,这种利益不仅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还可能包括其他形式的非法利益,如获取社会地位、声誉、性关系等。
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在内容上更为复杂和多样。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招摇撞骗罪的法律构成并不要求数额较大的限制,因为其社会危害性并非仅通过财物损失来衡量,还包括对国家机关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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