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算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导读:
要成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是指那些处于欠诚信行为状态下的主要参与者,这些主体因其严重的失信行为而被视为重点且需严密监管的对象。
具体而言,这些失信主体通常指的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存在如伪造证据、暴力抗拒执行、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的个人或企业。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这些主体将面临行政性的约束手段和严厉的惩罚措施,同时,在各类行政许可审批及生产许可证发放等事务中也将受到更为严格的审查和监控。
失信联合惩戒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所列明的六种情况: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快车提醒,这些情形均体现了被执行人严重的失信行为,因此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联合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移除条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包括三种情形: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就应当将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从而恢复其信用状态。这一规定旨在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文关怀。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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