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导读: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案件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案件需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当事人双方对争议事实有基本一致的陈述,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支持,无需法院额外调查收集证据。
2.该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体现了对案件审理层级和法院管辖的特定要求。
法律快车提示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必须是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受理的案件,这是程序适用的法院层级要求。
2.案件需为第一审民事案件,排除了二审及以上审级的适用。
3.案件需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积极条件,即案件本身具有简易审理的基础。
4.若当事人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亦可适用。
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即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因需公告送达而耗时长,超出简易程序审限;
2.发回重审的案件,因原审理可能存在事实认定或程序错误,需更严格的审理程序;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涉及广泛民事权益,需更复杂的审理程序;
4.法律规定应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非诉讼程序的案件,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等,因其性质与简易程序不符;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赋予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权力。
这些消极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简易程序适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的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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