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签订的合同还要履行吗
导读:
企业破产后,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其是否继续履行取决于管理人的决定: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是解除还是继续履行,并需通知对方当事人。
2.管理人在做决策时,会依据维护破产企业权益和破产财产利益的原则进行考量。
(1)如果管理人认为继续履行合同有利于破产财产的增加或整体利益,他们可能会选择继续履行并支付全额对价。
(2)如果解除合同更为有利,则合同义务将转变为破产债权,同时因解除合同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也应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企业破产时的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职工权益优先: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律规定的补偿金。
2.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其次清偿的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最后清偿的是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将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快车提醒您,企业破产合同撤销的条件并非直接基于破产本身,而是与合同订立时的欺诈、隐瞒或其他不正当行为有关。
1.如果企业在签订合同前未如实向合同相对人介绍其资产状况或存在其他欺诈行为,导致合同相对人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签订了合同,那么该合同有可能被请求法院撤销。
2.撤销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如欺诈行为的存在、合同相对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做出了意思表示等。
3.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需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进行确认。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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